魏淑民:河南传统衙署法律文化引论

2017-12-19   来源:《中州学刊》11期   点击量: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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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非政不治,政非官不举,官非署不立”。衙署,指中国古代官吏办理公务的处所,是官员权力的象征,《周礼》称官府,汉代称官寺,唐代以后称衙署、公署、公廨、衙门,明清以来民间俗称衙门。衙署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在的建筑空间是古代政治制度、礼制思想的充分体现,内蕴的讲仁爱、重民本思想理念又是当今治国理政的有益借鉴。截至目前,学界对衙署文化的研究主要聚焦建筑形制格局、内部陈设及附属园林艺术,渐次探析与传统官制、礼制思想、地方行政运作的关联,并涉及旅游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及其对当代廉政建设的历史借鉴意义等,研究成果可谓丰富。

  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有一个重要研究方向——衙署法律文化尚属薄弱,未受到充分重视,论著数量少而且没有概念的界定阐发,然而衙署法律文化深刻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一种长期而浓厚的政治文化传统即刑名司法是地方行政的分内职责,地方衙署既是综合办公之所又是司法审判之地,主官有维护社会治安缉捕人犯职责,并有统管监牢、普法教育之责,可以说具有几乎涵盖今天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以及司法局等众多现代司法部门的多种符合司法职能,并充分体现在衙署建筑之中。由此出发,本文将以历史文化资源大省河南为中心,阐发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的概念与特征,揭示衙署建筑蕴含的中国传统司法之亲民、教化和息讼的三大基本价值追求,阐发衙署建筑体现的中国古代社会礼制传统如面南背北、居中而治、前朝后寝、左文右武等等。研究的最后落脚点在于以史为鉴,推动实现从传统社会中统揽司法的全能衙署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下的法治政府的实质性转变,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并愿就此请教于方家。

  一、河南衙署法律文化的内涵与特征

  衙署中国传统社会自古有之,法律文化的概念却是个舶来品。如若归纳概括以河南为代表的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的内涵及其特征,必须首先廓清衙署法律文化这一组合而来的全新概念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问题。

  (一)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何以成立

  美国学者弗里德曼作为西方在法律文化领域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学者1969年在其《法律与社会发展》一书中最先提出,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虽然后来他对法律文化的表述有所变通,但总体上坚持了这一基本含义。当前,普遍认为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地区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

  传统衙署和现代法律文化能够产生交集,源于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深刻的政治文化传统,即刑名司法是地方行政的应有之义。对于中国历史上地方行政与司法的关系,法学界普遍的观点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地方官兼理司法。事实上,更准确的表达应该是司法是行政的应有之义,刑名与钱粮共同构成地方行政的基本要务,并没有与“行政”相对的“司法”。换言之,司法是地方行政应有的职责,而且基本上是一级行政一级司法,地方各级主官主持本地区一切政务,既是本地最高行政主官,也是本地最高大法官。对此,瞿同祖先生有过精彩的分析,“州县官听理其辖区内所有案件,既有民事也有刑事。他不只是一个审判者。他不仅主持庭审和做出判决,还主持调查并且讯问和侦缉罪犯。用现代的眼光来看,他的职责包括法官、检察官、警长、验尸官的职责。及至明清两代,司法审判更是正印官独享的权力,佐贰官不得染指。

  这一深刻的政治文化传统,赋予地方各级(尤其是基层州县)主官及其衙署多种复合法律功能,几乎涵括了当代中国司法系统中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以及司法局的所有职能。(1)三班衙役中皂班系内勤负责站堂行刑,快班(步快、马快)负责缉捕人犯、维持社会治安。他们尤其是后者相当于今天公安局的主体职能。(2)各级主官(知县、知府、督抚)等责任更为重大,兼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职能。他们既是本地最高行政长官,也是本地最高大法官,负责审理(非审判)各类民刑案件。师爷只能充当幕后智囊,坐堂审案、向上级和君上呈报案情卷宗是而且只能是地方主官一人。坐堂审案主要在衙署内的大堂和二堂。这相当于今天法院的职责。在清代逐级审转覆核审判制度之下,州县徒刑以上案件自动报知府、按察使、督抚、刑部以至君上覆核,查核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是否妥当,这样部分具有检察院的职能。此外,地方官员还有统管监狱(监狱就在衙署之内)、普法教育(朔望之日于衙署门前宣讲圣谕、衙署门前建有惩恶扬善的旌善与申明亭)等职能,相当于今天的司法局。总之,地方主官对关系地方安全稳定的所有事宜负总责。在集权制发展到登峰造极的清代,地方主官的司法职能更是无所不包,所辖地面所有一切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威胁朝廷和地方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俱在职责范围之内。

  衙署的多种复合法律功能又处处体现在衙署建筑中。衙署内专设的监牢自不待言,衙署中轴线上的三大主体建筑亦是如此。州县衙署大堂不仅是州县官举行重大政务和典礼的地方,同时也是他们听讼断狱,特别是公开审理较重大命盗案件的地方。二堂是州县官接待来宾和上级官员、商议政事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处理一般民间自理词讼的地方,是调处息讼和一些大案要案预审、大堂审案时退思和小憩之所。再如,三堂是州县官正常办公议政和接待上级官员的地方之一,同时也是审理一些事关机密、隐私案件的场所。

  (二)以河南代表的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内涵与特征

  关于衙署法律文化的概念,目前学界并无相关研究和表述,笔者基于近年从事法律史和河南历史文化研究的心得,尝试总结概括如下:河南衙署法律文化,即今河南境内现存衙署建筑的形制格局、内部陈设、匾额楹联以及相关民间谚语与传说等等体现出来的历史上以河南为中心的中原地区人民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礼制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

  以今河南为中心的中原地区历史上长期以来是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中原文化是华夏文明的源头和主干,其衙署法律文化资源具有三个突出特点:

  1.历史悠久,代表性强

  密县县署(今新密古县衙),始建于隋大业十二年(616),历经隋、唐、宋、元、明、清六个朝代,至今已有1400年的历史,是国内现存历史最久的衙署。解放后,县署监狱曾作为密县看守所,一直使用到2003年,由此创造了全国监狱使用之最,亦可堪称世界监狱史上的一大奇迹。

  南阳府署(今南阳府衙),始建于南宋咸淳七年(1271),历经元、明、清三代,共历199任知府,是迄今我国唯一保存完整的府级衙署。除了建筑本身,南阳府更孕育了“父母官”这样一个中国历史上千百年来官民普遍称呼、认同的经典称谓。此外,南阳府也并非普通的“府”一级地方政权,它是东汉时期光武帝刘秀的发迹之地,故有“南都”、“帝乡”之称。

  内乡县署(今内乡县衙),建于元大德八年(1304),距今已有700余年的历史,是迄今全国保存最为完整的古代县衙,享有“天下第一衙”、“北有故宫,南有县衙”以及“一座古县衙,半部官文化”的美誉。1984年这里建立起全国首座县衙博物馆,并荣膺“世界文化多样性十佳博物馆”。

  叶县县署(今内乡县衙),建于明洪武二年(1369),是目前我国现存古代衙署中唯一的明代县衙建筑。需要特别指出,叶县县署还是我国现存衙署中唯一有卷棚的建筑群。卷棚是源于宫殿、庙宇中拜殿的建筑形式,用于衙署就成了高级别官衔的反映。据我国古代的官制,知县一般为七品官衔,而叶县知县却为五品县令。按照明代官制,全国的属县分为上中下三等。叶县地域宽广,兼之地处南北交通要道,故县令多由同知衔的五品官担任。因此,县衙的规格也比一般的要高。

  2.资源丰富,层级完整

  河南衙署法律文化资源不仅数量丰富,而且层级完整,包括县、府、省、国都等不同级别。内乡、叶县、密县县署是基层亲民的县级代表,南阳府署主体是府一级政权然亦不乏东汉帝都龙乡的底蕴。最典型者,开封府兼有全国首都和河南首府的历史。北宋时期汴京为“天下首府”,作为北宋京都长达168年,而且在此前的五代(后唐除外)与其后的金代后期,开封府也是全国的首府。明清以来,开封府长期是河南按察使司、河南巡抚治所所在,即河南省会。1913年开封府的称谓虽然终结,然而直到1953年省会迁到郑州以前,开封长期是河南的政治和文化中心。

  3.辐射力强,影响深远

  开封府和包青天是中国法律文化中法律公平正义的不贰象征。开封府在百姓心中与公平、正义这些词汇是等同的,包公则成了开封府的化身,成了公平、正义的化身。元杂剧中,仅包公戏就有几十种。明代,则出现了《龙图公案》等小说。至清代,则出现了《三侠五义》《小五义》等小说,将开封府与包公故事融合、提升。开封府成了所有坚持正义的衙署代表,包公则成了所有坚持正义、为民造福的官员代表。随后,在京剧、豫剧等戏曲中,也出现了大量的包公戏,《铡美案》、《陈州放粮》等妇孺皆知,而“包龙图打坐在开封府”的著名唱词更是家喻户晓,它早已超越了一般戏曲的意义。

  南阳府孕育催生了千百年来中国黎民百姓对地方官孜孜以求的“父母官”期许。西汉召信臣、东汉杜诗任南阳太守期间,皆为民兴利,开通沟渠,发展农业和手工业,使民得其利,畜积有余,故南阳百姓为之语曰:“前有召父,后有杜母。”后来逐渐演变成对清正廉明、慈惠爱民之地方长官的敬称——父母官,也寄托了一方百姓对地方官员的深切期许。

  豫剧《七品芝麻官》让“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谚语深入人心。虽然没有具体的衙署作为依托,然而伴随豫剧大师牛得草塑造的活灵活现的舞台艺术形象,“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句谚语在当代中国妇孺皆知,深入人心。这也和众多衙署中经常出现的楹联有异曲同工之妙,如“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道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他们上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刻蕴涵的“民本”思想,也是当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思想资源。

  二、河南衙署建筑与中国传统司法价值追求

  价值追求是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的基本命题。通过对河南衙署建筑式样、功能的深入考察,归纳总结出亲民、教化、息讼三个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的方面。然而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这些颇有理想色彩的司法价值追求在具体的行政和司法实践中时常表现出种种背离,从而与普通民众的社会心理产生严重反差,这无疑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镜鉴素材。

  (一)亲民

  亲民是中国古代对地方官员的基本要求,正如清代汪辉祖所说,“治民以亲民为要”。对基层州县官更是如此,清人徐栋作《牧令书》专门强调,“州县乃亲民之官,为之者别无要妙,只一‘亲'字认得透彻,做得透彻,则万事沛然,无所窒碍!”因此,古代州县官常以“父母官”自居。既然为民“父母”,必然要亲民爱民。传统中国司法既然是地方行政的一部分,州县官就必然会使司法成为亲民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司法必然会追求亲民,亦如汪辉祖所言“亲民在听讼”。

  1.衙署建筑样式彰显司法亲民

  古代地方官署多坐北朝南,大门左右分列两道砖墙,沿门侧呈斜线往左右前方扩散开去,形成“八”字形状,大门敞开不闭,砖墙似乎也变作了两扇门板的延伸,这就成了“衙门八字朝南开”的由来。现存的清代河南内乡县署、叶县县署等就是这样的建筑格局。该建筑格局的初衷在于,宣示衙署大门是敞开的,有了冤屈和纠纷,若民间无法解决,可前来告官。这种开放的姿态,体现了司法亲民的一面。

  吊诡的是,尽管这种设计初衷用心良苦,然而在百姓心目中往往变异成为一句经典习语“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呈现出表达与实践的严重背离。究其根源,一些地方官员的贪污纳贿、胥吏群体的勒索侵渔导致司法不公,百姓冤屈未能尽得洗雪。可见,亲民爱民的理想司法价值追求,须时时处处体现在地方行政实践中。

  2.衙署建筑功能蕴涵司法亲民

  以衙署三堂为例,既是审理事关机密案件的地方,亦是民间“正月十六看太太”的场所,即小民和州县官及其眷属近距离接触之地。旧时一般百姓除了可以被允许进入大堂旁听审案外,县署的其他部分是不得随意出入的,但在每年正月十六,衙内张灯结彩,仪门大开,所有妇女和儿童都可以进入县署到三堂看知县太太。是日知县和夫人早早就坐在三堂前檐下和父老乡亲见面,并拿出水果、点心招待民众,围观的人你争我抢,煞是热闹,细心的民众还要趋前窥视知县太太的脚是不是“三寸金莲”。这样做的目的不在于民风民俗,意在昭示州县官亲民爱民的姿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亲民只是衙署建筑司法价值追求中官民关系的一个侧面,另一个侧面则是威慑以至恫吓。州县官作为一方父母官,对治下黎民百姓不仅有“亲”的一面,更有“威”的一面。百姓既是“亲”、“爱”的对象,更是“牧”、“宰”的对象,是一体两面的关系。通过衙署建筑格局和种种陈设细节的威慑以至恫吓,体现在司法过程中,从大处看可以充分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并警示其余,从小处看则是通过催生惧讼、厌讼的情绪发挥或多或少息讼的作用。因此,亲民和息讼这两种司法价值追求也是彼此交融、相互关联的。

  (二)息讼

  1.传统司法推崇无讼息讼

  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也指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无讼息讼是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究其根源和小农经济结构、家国同构的社会治理模式以及简约的地方政府构造息息相关,而与重视教化的司法价值追求又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息讼是古代州县官普遍的司法心理,民事司法中尤为如此,乡诉讼制度、批呈词制度、断由制度、调处制度等制度设计的主要旨趣均是减讼息讼。比如,批呈词时州县官往往会明确表示自己的息讼追求,有一对夫妇吵架被邻居告到官府,县官不予受理,批词中体现的司法逻辑是“夫妻反目,常事;两邻首告,生事;捕衙申报,多事;本县不准,省事!”这个例子将州县官断案不如息案、努力息讼的心理展现无遗。

  为达到无讼息讼目的,州县官也会时常借助司法的公开过程,设法使百姓“惧讼”,不敢随意兴讼。州县官既是所谓的“父母之官”,同时也是“牧民之令”,对其治下黎民百姓不仅有亲的一面,更有威的一面,德刑并用、恩威兼施是其统治百姓的一贯策略,司法的过程也无不体现这一两手策略。州县官为了减少诉讼,审案时曾有不成文的规矩,无论原告、被告只要上了公堂均先要各打四十大板,这就是先给两造乃至旁听的民众来个下马威,让人惧怕诉讼。审案的过程中,更少不了刑讯,尽管各朝律典对此有严格的规定,但事实上州县官违制拷讯的现象比比皆是。另外,还有一种比较柔性的让民众惧怕诉讼的手段“赢捐输罚”,即赢了官司的捐钱,输了官司的罚钱,所得钱财用于公务需要,使得两造不论输赢都要因官司破财,足见州县官无讼息讼的良苦用心。

  2.衙署建筑处处折射无讼息讼的司法价值追求

  古代地方衙署多位于城市中心地带,坐北朝南,充分彰显出衙署的威严。从衙署建筑布局看,多采用对称的院落布置办法,按功能分区,依用途和重要程度区别等差,有节奏地安排建筑物的体量和空间形式,大堂、二堂、三堂按使用功能区别,采用天井间隔,两侧又用回廊相连,且每座建筑台基一座比一座高一步至三步,乃“步步高升”之意。人们从大门进入后,一门又一门、一院又一院,很明显会让人感受到县衙的深邃与威严,“衙门深似海”,让人望而生畏。衙署大门东梢间置有“喊冤鼓”,然而如果无故击鼓会受到严厉惩罚,以防小民随意兴讼。大门西梢间置有“诬告加三等”、“越讼杖五十”两块碑刻。可见,州县衙大门敞开不闭虽然体现了对前来诉讼民众开放的姿态,但同时也在明确提醒百姓不可随意兴讼。当然,衙署大堂最能体现衙署威严乃至恐怖的一面,其不仅是“亲”民之堂,也是“吓”民之堂,这一点无论对两造及相关一干人,还是旁听的民众都如此。

  清代康熙年间,河南卫辉府(今新乡市)新乡县在县署右侧还专门建造有“息讼亭”,用以“宣上德而欲民无讼”。其依据主要是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尤其是“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良善”等,其息讼途径除反复宣讲圣谕外,遇有百姓争讼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即“谕之以礼让,晓之以祸患”,以收明刑弼教、刑期无刑之功效。乾隆年间,曾任碾伯知县(今青海海东市乐都区)的徐志炳作为父母官曾亲笔写下《息讼歌》教化百姓,“听人教唆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差人奉票有捕签,锁也要钱,开也要钱。投到州县细盘旋,走也要钱,坐也要钱。约邻干证日三餐,茶也要钱,酒也要钱。三班人役最难言,审也要钱,扣也要钱。自古官廉吏不廉,打也要钱,罚也要钱。……民众切记此歌言,行也安然,坐也安然”,字字句句设身处地,劝解百姓遇到纠纷不要轻易到衙门告官,可谓用心良苦!现存河南南阳府署大堂仍存有劝民息讼的楹联,“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事费钱就胜人终累己”,同样警示劝诫百姓,不要寻仇不要负气,更不要听人教唆到衙门打官司,否则费心、费事、费钱,就算最终打赢了官司也会使自己身心疲累以至倾家荡产。

  (三)教化

  传统司法追求教化民众。小农社会,人们安土重迁,渴望天下太平,这既是民众的期待,更是官方的追求。州县官以礼治州县,宣讲上谕、兴办官学、旌表孝子节妇等等俱是教化之道,司法亦是其中重要一环。

  1.审理民刑案件强调司法教化

  对一般田土户婚等自理词讼和轻微命盗案件,州县官重视调处息讼,调处多以宗法伦理为原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其本身就是教化的过程。若不能调处才会进行正式审理,教化同样贯穿全过程,尤其注重以司法公开的形式来实现教化的追求。如重大命盗案件地方官无终审权,但死刑执行仍然在基层州县。对普通人犯的死刑执行公开进行,这是一贯的司法传统,远在周代业已如此。《礼记·王制》记载:“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是日,州县官亲往法场监斩,万人空巷,前去围观。其初衷既是为了羞辱罪犯,更是为了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让民众感受众目睽睽下罪犯引颈就戮的血腥和恐惧,警醒和教育民众不要轻易违法犯罪,其教化目的不言而喻。

  2.衙署建筑体现司法教化

  首先,从衙署外开始已然在处处以司法教化民众。以内乡县署为例,在照壁和大门之间的斗拱式牌坊是宣化坊,是知县宣讲圣谕、教化百姓之所。古代每月初一、十五,知县都要在宣化坊下宣讲皇帝圣谕、教化百姓,明代宣讲的内容是朱元璋的《圣谕六言》,清代宣讲的是康熙的《圣谕十六条》等,主要内容是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团结乡里、守法纳粮等,用以塑造忠义烈士、孝子节妇。州县衙署在大门和照壁之间均建有对称的申明亭和旌善亭,一惩恶一扬善,文字颜色一黑一红,也是对当地民众进行教化的专门设施。

  更重要者,衙署大堂是实现司法教化民众的主场。不少勤政爱民的州县官在衙署大堂公开审理重要案件,允许民众旁听。这种司法公开的模式,显然不是为了保障权利和防止司法腐败,而是重在教化民众,让众多旁听者感同身受,从而以后不会轻易兴讼甚或违法犯罪。遇有审理比较有教化意义的案件,有些州县官更会欢迎民众前来旁听。清人汪辉祖在其《梦痕余录》中记载,在他审案时常有三四百人包括外地商人前来观看审案。针对有些州县官不愿意在大堂审案的现象,他极力强调大堂听讼断狱所具有的重要教化作用,“顾听讼者,往往乐居内衙,而不乐升大堂……不知内衙听讼,止能平两造之争,无以耸旁观之听。大堂则堂以下,伫立而观者,不下数百人,止判一事,而事相类者,为是为非,皆可引申而旁达焉。未讼者可戒,已讼者可息。”由上可以看出,民众进入大堂后,在诉讼的过程中接受教化,其实是衙署外教化活动的延续。

  综上所述,衙署建筑内蕴的三大司法价值追求亲民、息讼和教化三者之间是彼此交融、相辅相成的。他们作为理想层面的价值追求,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又滋生出种种南辕北辙的背离,从而与普通民众的社会心理产生某种以至严重反差。这种背离和反差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镜鉴素材。

  三、河南衙署建筑格局与中国传统礼制思想

  中华法系的本质特征是引礼入法、礼法合治。礼的渊源是祭祀(字形从玉、从鼓)。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在今天洛阳制礼作乐,《周礼》不仅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更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是为引礼入法的开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进一步开始法律儒家化进程,对后世影响深远。代表中华法系最高成就的《唐律疏议》更以“一准乎礼”为立法要义。众多史书包括历朝《刑法志》中也常常出现这样的表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总之,“礼”是防范于未然之前,刑是惩治于既然以后,失礼则入刑,两者相为表里。

  礼法合治的中华法系基本特征亦充分体现在衙署建筑中,尤其是整体建筑布局中。现存古代地方衙署约有三十余处,虽级别、规模不一,然而建筑布局与形制高度一致,充分彰显了明清时期地方衙署坐北朝南、居中而治、前朝后寝、左文右武的传统礼制思想。下文将重点以“天下第一衙”——内乡县署为例详细介绍阐述。

  内乡县署位于今南阳市内乡县城东大街,现存建筑占地总面积40000平方米,有房屋280余间,为多进四合院式官署建筑群。坐北面南,规模宏大,布局错落有致、主次分明,前呼后应,左右对称。整体建筑以明清地方衙署规制为依据,自南向北沿中轴线依次排列,布局合理,集中体现了旧时官署庄重、肃穆的威严气势。

  坐北朝南。内乡县署为亥巳向,西南偏东29。。衙门口向南而开,寓意正大光明、破除黑暗,符合“圣人面南而听天下,向明而治”“圣人南面而立,而天下大治”的礼制传统,亦象征官爵和权力的威严。另外,也和我国尤其是北方的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有关。

  居中而治。首先体现于衙署的地理位置上,一般位于治所所在城池的中心。官署作为一方行政中心,地位至关重要,多位于城池中心位置,象征受命管理四方百姓,从北京故宫到州县衙署概莫能外。具体到内乡县署,清康熙年间《内乡县志》记载“县治居城之中,元大德八年(1304)县尹潘逵始建厅堂廨舍”,以后明清两代多次修缮也多是在原址基础之上。其次,衙署建筑群本身以中轴线为核心,分布服务于主官的主体建筑,其中大堂又是中轴线的核心。内乡县署建筑群总平面布局分为东、中、西三路,中路建筑为主体,从南到北依次为大堂、二堂和三堂,使用功能均与审案有关。其中大堂院落占地面积最大、地位最为尊崇,集中了衙署的公务处理功能,是整个衙署建筑群的中心。整个县署中轴线建筑自南而北依次是照壁、宣化坊、大门、仪门、戒石坊、六房、大堂、门房、屏门、二堂及两厢、刑钱夫子院、穿廊、三堂及两厢以及后花园。中轴线东西两侧为辅线建筑。各轴线均有院落数进,每进院落以主要建筑为中心,左右对称分布次要建筑,构成四合院式的布局特征。四合院这种布局方式适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和礼教制度,便于安排家庭和机构成员的位置,使尊卑、长幼、男女、主仆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在衙署建筑中则充分彰显出地方主官的尊崇地位和庄严肃穆的气氛。

  左文右武。县署大堂前设有作为主要办事机构的六房,站在大堂前面南而立,左侧为吏房、户房、礼房,右侧为兵房、刑房、工房,分别掌管人事、民政财政、文化教育、刑名以及工程营造等事,与大堂、仪门等形成公开办事的“外衙”。这种“左文右武”的六房分布格局,符合“以左为尊”的中国古代礼制传统。《礼记》有载,“尊者以酌者之左为上尊”“凡与客入者,每门让于客……主人入门而右,客入门而左”“执主器,操币圭璧,则尚左手,行不举足”“车上贵左,故仆在右”“男子设弧于门左,女子设帨於门右”,宴饮、祭祀、车马、男女等多以左为尊。

  前朝后寝。中国古代地方衙署多是官署与私邸合一的模式,主官办公起居之地都集中于衙署建筑群的中轴线上。以内乡县署为例,大堂(内乡县)、二堂(雅称琴治堂)系主体办公区。三堂(雅称三省堂)则是县令的私宅,两侧有东、西花厅,是知县及眷属居住之处,后面还有一个小花园雅名“天香园”,是知县与眷属们回避政事燕居赏玩之所。当然,“前朝后寝”的格局在明清故宫中表现最为典型。以乾清门为界限,此门之前以三大殿(太和殿、中和殿及保和殿)为中心属于“前朝”,处理国家机要大事。之后为“内廷”,包括皇帝的寝宫(乾清宫)以及妃嫔居住的东西六宫等。前朝后寝的礼制传统,也体现了国家、家事合一的典型特征。比较廉明的地方官往往视民事(在司法领域小到田土户婚词讼,大到命盗重案)如自家事,给予极大的重视。如晚晴中兴名臣曾国藩做直隶总督时,作劝诫州县官的厅联:“长吏多从耕田凿井而来,视民事须如家事;吾曹同讲补过尽忠之道,凛心箴即是官箴。”另一方面,地方官又倾向于将国事(司法)视作家事,以类似百姓处理家事的模式来伸冤平讼,并且尽力去做,公正对待,还须考虑两者的相通之处。中国古代家国同构,移孝作忠,在某种意义上家事本身就是国事的一部分,家政即国政,齐家治国是个有机整体。

  总之,以上衙署建筑格局形制及其内蕴的礼制传统,上承北京明清故宫“五门三朝九重天”的整体布局,下接普通百姓居住的四合院,一以贯之。尤其是衙署和故宫都属于官方建筑范畴,格局形制高度一致,可以说衙署就是一个具体而微的故宫,故宫就是放大了的衙署。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研究以河南为代表的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的现实意义究竟何在?一言以蔽之,即推动实现从传统社会中统揽司法的全能衙署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下的法治政府的实质性转变,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而言,要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担当好推进地方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此必须以史为鉴,切实克服历史上长期以来行政兼理司法的强大惯性,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筑起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制度屏障。中央政法委从2015年11月起至少两次通报各级领导干部和司法系统内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的12起典型案例。地方层面,河南、安徽等省已经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法并开始通报本地区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的典型案例。以上首开其端,需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只有成为全社会的普遍行动、普遍信仰,方能真正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作者:魏淑民,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联系邮箱:weishumin06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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