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 “优”无止境

——河南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探索
2021-05-19   来源:光明网(2021年05月10日)   作者:李浩东   点击量:5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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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大力度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8-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继续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建设统一大市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优劣已成为衡量区域经济发展软实力的标准,只有市场环境公正有序,企业活力才能被最大程度地激发,形成聚集效应。

法治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依托。近年来,河南省委、省政府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通过一系列制度改革创新,不断推动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向纵深发展。2016年5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2018年8月,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中做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例如: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新官不理旧账等,同时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做出了一些特别的要求,如应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可对在营商环境营造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褒奖。上述有关政策和法律文件为河南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保”,开启了河南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新篇章。

虽然我省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对标国际和其他先进省份仍亟待改进和完善,如立法精细化程度亟待提升;行政执法服务质量有待加强;司法保障仍需健全等。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但以法治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决心并未削减,反而得以加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内《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一些列重要法律法规的正式实施,我省营商环境建设和优化在法治轨道上步稳蹄急。应练就在疫情防范常态化过程中“危中寻机、化危为机”的过硬本领,对标世界一流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进一步运用法律手段化解难题,不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须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是“放”出活力,不断压缩审批时间。当前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监管要到位,放权更要彻底。切实做好特种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相关登记审批许可权限下放工作,提前做好系统支撑和人员培训,确保“下放”不出问题。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二是“管”出效率,不断压减审批手续。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着力推动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强化“互联网+监管”,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以促进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精简各类重复审批,对重复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能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

三是“服”出便利,不断提高审批效率。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精简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以加快整合“豫事办”等政务信息服务系统为抓手,构建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力争到2022年前,全省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一次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紧紧围绕商事登记“一件事”,按照“1+X”模式再造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费用、增实效。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首席服务官和数字化审图、告知承诺、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异地代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等多种服务方式,多措并举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好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排号等号、耗时长、跑多次等问题。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须坚持“精准发力”

一是夯实“基点”,持续优化制度保障。通过“先行先试”的立法模式,完善我省营商环境制度,推动精细立法。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使之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对窗口单位和单位窗口的监督、考核、激励力度,畅通意见反馈和企业退出渠道,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让“脸难看”、“事难办”成为历史,真正做到让企业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二是找准“支点 ”,营造稳定安全氛围。支持企业家以恒心办恒业,是新时代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生动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从来没有动摇。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是“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的直接责任人,务须抓好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严禁换届毁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三是紧抓“重点”,着力维护主体权益。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坚决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加强对新型市场主体的保护,培育形成创新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准确界定产权关系,重点解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探索开展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注:本文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一般项目“河南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1A31。)

作者:李浩东,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光明网(2021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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