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营商环境如何打造
实践证明,一个地方的发展与兴衰,产业是决定性因素,企业则是重要的推动力量。当前,河南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要在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中成为关键环、中高端,具有核心竞争力,企业的发展壮大和能级提升是重要支撑。全省正在开展的“万人助万企”活动,很重要的一个着力点就是坚持问题导向,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必须在营商环境建设中更好地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把对企业的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用法治力量为企业发展提供强大动能。
加强良法供给
目前,在国家层面,法律体系已基本健全,但国家营商环境方面的立法面对的是宏观层面,各地具体实践操作中,亟须根据自身特点,进行针对性补充和配套。因此,因地制宜把国家大法落实到位,尚为地方有效作为的题中应有之义。一是要出台切实有利于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而且要保证法规和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给企业吃下投资创业的“定心丸”。《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已从制度层面为河南企业提供了“硬核”保障。此外,除了综合性法规以外,还应当制定一些辅助性的法规。如《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都是值得借鉴的富有创新性的地方立法尝试。二是要对过去的地方性法规开展有针对性的梳理,尤其要对涉及企业和营商环境的条款进行及时修改完善。三是对现实中有损企业发展、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要敢于先暂停执行,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总之,高质量立法供给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第一步,只有立法先行,才能为企业穿上法治的“金钟罩和铁布衫”,赋予其捍卫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的有力武器,从而提振企业信心、激活市场活力。
确保法之必行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目前,河南各地执法部门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和法律中,有的还没有动真刀真枪,有些还是“纸面文章”,未能有效实现立法初衷。因此,问效于企,就要用高效执法给企业发展擂鼓壮胆,通过实打实公开执法、严格执法、依法执法,保证良法落地生根。首先,要明确执行主体,保证责任到人。每一部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的制定和出台,都要有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跟进,都要明确谁是执行主体、谁来负责落实这项政策和法规,是一个部门还是几个部门联合,或者成立新的部门,要让企业不仅看到纸面上的希望,更能见到人、联系到人、说得上话、办得成事。其次,要做到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的一项制度建设,要把制度贯穿到政务运行的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要延伸到哪里。再次,要做实执法监督,用法治的力量保证执法不走过场不变形。切实站在“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全省工作大局”的高度,围绕企业发展关联度高的重点领域,做到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主动监督与受理督查有机结合,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坚决捍卫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千方百计保护好市场主体。2021年以来,河南陆续清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加强监督考核,对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公开通报、严肃问责,以期通过奖优罚劣带动全省营商环境向好向优持续优化。
提供司法保障
营商环境优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司法能够为企业提供公平而有力的保障。世界银行对营商环境的考评一共设置了12个一级指标,其中“执行合同”“办理破产”指标就是对司法提出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破产审判作为法院审判的新兴领域,对保障企业顺利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进而优化营商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020年,我省法院共审结纳入省政府国有“僵尸企业”名册的企业破产案件458件,145家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新生。全省法院共通过破产审判清理债务1805亿元,清偿债权503.4亿元,盘活价值658.6亿元资产,妥善安置职工24.2万人,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总之,司法参与营商环境法治化构建,很重要的一个要求就是办案人员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事实,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
做好针对性服务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随时随地都可能需要法律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中,要坚持问需于企,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有针对性地提供有效服务,其中就包括法律服务。首先,必须不断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全面推行律师公证、法律援助、调解、鉴定等公共服务事项,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决策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其次,必须通过多种渠道,为企业开展普法咨询和宣讲,内容应广泛涉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对外担保、融资并购、跨境贸易、境外投资等领域。此外,在鼓励企业家提升自身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的同时,提高借用“法治外脑”的能力和水平,积极聘请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全方位、跟进式法律服务。
(作者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河南日报》(2021年07月26日 08版 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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