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保障黄河流域美丽生态
黄河作为我国第二大河,流经9个省区,横跨西部、中部、东部三大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发展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协同配合,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实践中要牢固树立流域发展司法理念,构建高效司法协作机制,努力为黄河流域美丽生态建设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第一,树立流域发展司法理念,统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要深入贯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理念,立足整个黄河流域统筹谋划,注重流域生态环境全面保护、协同治理。审理涉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相关案件,要全面落实预防优先、注重修复理念,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充分考虑黄河上中下游生态环境差异,注重加强对上中游地区和下游滩区防洪、饮水、生态安全的司法保障。推动黄河上游地区以水源涵养为重点,将上游黄河流域打造成生态文明建设与流域绿色协调发展的引领区。保障中游地区突出抓好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结合流域地方条件,对污染严重支流加大治理力度。下游注重流域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促进河流生态系统健康,提高生物多样性。
严格落实责任,加强黄河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刑事审判坚持最严法治观,依法惩处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程序衔接,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政审判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案件审理,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落实流域监管责任。进一步推进相关案件司法审判程序和法律文书公开,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广泛共识。
第二,构建高效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流域内地方法院之间工作协调对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流域管理体系,完善跨区域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流域内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防治、联合执法。”人民法院要统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相关资源整体保护需要,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判机制改革。不断总结环境资源、知识产权、涉外等审判跨区集中管辖的实践经验,坚持改革创新,构建契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
加强流域内各地方法院之间在立案、审判、执行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常态化。加强委托办理诉讼事项协作平台建设,在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领域加强协作。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流域内各地方法院之间诉讼事项跨区域、跨层级协调联动办理。跨区域执行活动中,当地法院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工作,发挥本地优势,出动警力配合执行,委托案件快速执行,实现案件快速执结,减轻管辖法院工作压力。
推进多主体协调联动,司法审判工作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黄河流域社会治理体系,发挥环境司法与生态执法的协同作用,解决司法机关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沟通不畅问题。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基础上,推动建立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互衔接、相互监督的协调联动机制,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统筹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解决跨区域环境纠纷。
第三,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推动消除流域内生态环境案件法律适用分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守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理和裁判中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注重自然修复的司法理念,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相关案件中裁判目的在本质上的统一。建议建立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发现与解决机制,对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形成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及时研究和解决各地存在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各省市地方法院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目的,组织开展相关区域内重大争议事项协作会商,对于跨区域的重大敏感或疑难复杂案件,通过个案会商等形式,推动法律适用分歧的解决。
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指导作用,促进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持续推进类案强制检索,为相关类型案件审判提供重要参考,对类案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严格通过法律适用分歧机制予以解决。强化协作调查研究,促进黄河流域内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刑事案件证据判断标准与量刑尺度统一。针对新类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努力创新裁判规则,创新多样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因地制宜,探索符合环境资源特点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实施模式,分类施策,针对流域内不同的生态环境状况采取不同形式的执行措施。
第四,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健全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更加重视运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共享,是推进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区域司法协作机制的重要保障。
通过成立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共享共用,探索跨区域环境资源人才联动,加强学习互鉴。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跨区域环资信息互通机制,实现流域内各地方司法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环境资源审判网上数据共享体系,实现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立案、审理、判决、执行信息的共享和在线处理。建立跨区域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发布和环境司法联合宣传机制,宣传推广环境司法协作举措、经验与成效,提升环境司法协作影响力。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案件线索发现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流域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环境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主动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办理;司法机关发现应由其他司法机关管辖的相关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坚持线上线下结合,畅通黄河流域立体化司法服务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深化执行管理、联合惩戒,加快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高效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本文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2021年度创新工程重点项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执法问题研究”(21A1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08月25日 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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