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中国乡治发展脉络及其现实要求
乡村治理有效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在新的历史节点上,如何切实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将是未来深化乡村治理实践的新标向。系统梳理我国乡村治理的变迁历程,分析和把握乡村治理动态趋势,对于持续推动乡村治理创新,加快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乡村治理实践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从传统社会的自治,到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再到新时代乡村振兴与治理现代化,可以发现我们一直在探寻适合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之路,乡村治理发展研究也聚焦在以下五个方面。
探寻乡村治理模式
乡村治理模式和乡村治理结构的时代变迁,大致经历了“政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乡绅自治”“政权下乡”“人民公社”“乡政村治”“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等基本模式。中国传统乡村大致相似于滕尼斯所言的社区,或涂尔干指称的机械团结社会,具有较高同质性,国家维护乡村秩序遵循着“皇权不下县”的原则,依赖“绅治”和传统道德体系,正如费孝通所言“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民国时期,保甲制度在乡村普遍推行,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乡族”为村政单位的传统格局,而以晏阳初、梁漱溟等人为代表的社会学家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也广泛开展了以改造乡村社会为直接目标的乡村运动。新中国成立后,乡村治理通过基层政权、基层组织被真正纳入制度化运行,极具时代特色的“人民公社”实现了对乡村的全面整合。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村民自治”为基本方式的“乡政村治”模式全面铺开,给乡村生产生活影响巨大。然而,一段时期以来这种治理模式的弊端逐渐凸显,乡村治理普遍存在治理主体单一、治理水平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治理机制不够完善、村两委之间矛盾突出等问题,我们要思考如在新问题、新要求下寻求更有效、更适合中国乡村现状的治理方式。党的十九大和乡村振兴战略为乡村治理道路树立了风向标,构建了适应新时代乡村发展的崭新框架。
关注多元化治理主体
多种乡村治理模式的不断切换已经表明,单一治理主体不符合乡村实际,也不足以有效治理乡村,乡村治理应是多元化主体。结合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来考究中国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它经历了由“有社会、无国家”到“有国家、无社会”再到“有国家、有社会”的三个发展阶段,农村治理的权力主体也呈现了“地方士绅—地方精英—政治精英—多元治理精英”的路径调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一些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的农村地区,经济强人在村庄公共权力结构中越来越占主导地位,“能人治村”演化成了一种群众自治下的精英模式,多元精英主导下的村落治理特征非常显著。综合来看,当前乡村治理大致包括三重力量:一类是国家政权组织或者准国家政权组织,如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等正式力量;一类是村民为主体的自治力量;一类是各种形式的民间社会组织力量。
聚焦乡村治理问题
伴随乡村社会结构新旧矛盾的不断交织,乡村治理时不时会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建设快速推进,中国城镇化经历了一个低起点、高速度的发展,乡村社会的开放性、流动性也不断加大,乡村治理遭遇巨大挑战。一方面,城乡一体化进程改变农村社会结构、农民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给乡村发展带来了全方位变革。另一方面,它也解构了传统乡村治理模式,更为直接暴露了城乡融合与二元结构矛盾、现代城市文明与乡土传统的矛盾、乡村“空心化”、公共服务滞后、发展内生动力不足问题,表现在社会秩序上是宗法礼俗消解与现代规则待建,在村治上是权力分化与自治困境。新时代乡村治理和乡村秩序基础面临新挑战,如基层党组织能力薄弱、乡村治理方法单一、乡村治理目标不明确或与治理需求及环境不吻合、群众乡村治理参与度低,等等。
重视乡村社会形态考察
着眼于乡村治理结构、乡村社会问题、乡村治理主体等基础性因素的变动,学界适时对所处的乡村社会形态转换进行了考察研究。具体来看,“乡土中国”“半熟人社会”“无主体熟人社会”“断裂社会”“弱熟人社会”“后乡土中国”“并未发生质变的熟悉社会”等一系列新概念的提出是学者们对中国乡村社会,尤其是深度社会转型下乡村社会裂变的创新解读。步入新时代,直面我国乡村发展阶段、社会治理境况、乡村演化态势,乡村振兴战略成为当下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乡村社会形态转换的主推力。
探讨“三治融合”治理体系
古今中外,作为三种治理手段或治理方式,自治、法治、德治及其三者的结合问题始终受到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关注,各地也自觉和不自觉地进行着治理实践。
从桐乡2013年推出“法治为要、德治为基、自治为本”的“三治”建设,到浙江推行“健全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机制”,再到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步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已成为当前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主逻辑。“三治融合”有机衔接了政府服务、公民自治和道德共建,有助于解决乡村治理权威弱化、农村空心化、主体缺位、法治意识淡薄、乡土文化流失等乡村振兴困境,是实现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重构创新、通往乡村善治的基本路向。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2020年07月16日)
责任编辑: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