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研究
2006-06-15
来源:中州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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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数量庞大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外出打工,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群体逐渐形成。这一群体在人身安全、文化教育、思想道德、心理情感乃至行为方式等方面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特别关注。为进一步深化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本文在此将审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成因和后果,并在揭示其特征和实质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应对举措。
一、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成因和后果
影响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负面因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由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负面因素的综合性作用所致。城乡的不协调发展,农村法治建设的滞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不力,农业劳动的女性化态势,农村家庭结构、功能、生活方式的变化所带来的家庭观念和家庭关系的变异,等等,正是以上负面因素的相互认同与相互加强,干扰了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正常社会化过程,使他们中不少人的健康成长受阻。从“三农”问题的视角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城市与乡村之间不协调发展的必然结果;从农村社会学的视角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农村经济滞后、法治失范、道德滑坡以及人口膨胀和人口结构不合理所导致的农村社会良性运行受阻的一种反映;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与由农村男劳动力大量外出造成的“缺席父亲”以及由农业劳动女性化造成的母亲对自身职责的力不从心有关;从家庭社会学的视角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社会变迁而来的家庭结构断裂、家庭功能紊乱、家庭关系淡化、家庭生活方式变异的综合体现,它反映的是农村家庭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一种特殊的文化失调现象。
忽视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必将引发各种问题,给家庭与社会生活造成不良后果。有关专家就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对“留守儿童”在思想道德、文化学习、心理个性、日常生活行为等方面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已经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和深刻的剖析。然而,笔者认为仍然有两点需要加以特别的注意:一是有些专家虽然已给予由父母子女之间自然亲情关系的断裂所造成的“留守儿童”精神心态发育的异常现象以心理学或教育学的说明,并且全面地揭示了这种断裂对“留守儿童”个人社会化的负效应,但却忽略了从家庭社会学与社会心理学结合的角度,去说明和揭示因自然亲情这一类影响儿童个人社会化的重要因素的缺失而有可能造成的对他们自己未来婚姻家庭生活的重大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这种影响必定会对未来的家庭模式与社会发展格局产生相关的文化效应。二是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主要是表现为心理个性的变异,而不是表现在品行和学业方面他们与其他类型的儿童相比显得差异很大;某些研究者出于对“留守儿童”所处特定生活境遇的同情,为了能引起全社会的更大关注,他们有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夸大这类儿童问题的后果的严重性。据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发展研究部课题组在该研究部网站上发布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第一期调研报告证实:“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在学习兴趣上没有显著差异(“留守儿童”中喜欢学习的比例为807%,非“留守儿童”中喜欢学习的比例为772%),在对自身学习成绩的认识上,“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也没有显著差异;农村“留守儿童”成长、发展中呈现的主要问题是由监护人文化素质较低导致的“留守儿童”在家无人辅导功课的问题,由缺乏亲情抚慰导致的生活问题,以及由缺乏完整的家庭教育导致的心理问题。法国历史年鉴学派学者安德烈·比尔基埃等在论及西方现代化初期西方家庭对青少年的生活安排时也曾认为:“强迫孩子离开家庭环境,对孩子便是适应性的考验,同时也是剥夺情感的考验,这些考验能把孩子武装起来面对人生。……孩子9至10岁时离家,这种体验既毁人又造就人;从切断孩子与自己原来家庭相连接的得天独厚的关系来说,是毁人的,……说它也造就人,在于这种作法为有利于市场经济和劳动资本主义管理做好了心理准备。”① 显然,我们今天在审视与剖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时,也有必要借鉴这种两分法,力求达到对这一问题的全面把握。
二、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特征和实质
纵观人类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国农村的“留守儿童”问题在世界上具有独特性。在中国,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之外的其他31个省、市和自治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按照段成荣等学者依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095‰抽样数据进行的推算,全国“留守儿童”数量应为229045万人,而农村“留守儿童”在其中占了87%,约有2000万人。②在中国,由农村向城市的人口大流动已成为一种持续20余年的社会历史现象,伴随着这一流动数量的增多和流动速度的加快,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日益凸显;这类现象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堪称绝无仅有。在不断地承受现代化因素冲击的近代欧洲,当年虽也曾出现人口大量地从农村向城市迁移的类似现象,但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长期分离现象并不常见,常见的只是由劳动条件恶劣、居住环境拥挤、低薪无力养家、童工盛行等因素所造成的两性之间、代际之间的正常关系被破坏以及家庭角色的被颠倒。③旧式现代性的局限曾使得这类问题一度在欧美社会积重难返,无以应对;相比之下,当今带有典型的中国特点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得益于当代中国人能以新型现代性的视角去对其加以审视,并且能以顺乎社情民意的方略去对其负面影响加以消解。
由于中国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况,相应地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也就带有区域性特征。从数量上看,“留守儿童”主要分布在四川、江西、安徽、湖南等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农业地区。近年来,由于这些地区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向沿海地区流动,从而导致在这些地区形成了为数众多的“留守儿童”。上述4个省的“留守儿童”在全国留守儿童总量中所占比例分别高达149%、85%、76%和75%,尤其是在江西、四川、重庆等省、市,“留守儿童”在当地全部儿童中所占比例高达20%左右。④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表现程度来看,由于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趋向是从经济社会发展不发达或欠发达的西、中部地区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西、中部地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然也就比其他地区更为复杂。尤其是对于一些典型的农业大省如四川、安徽、江西、河南等省来说,这一类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与其他农村社会问题如农村“空巢”老人、农业劳动女性化、农村教育环境条件落后、农村社会治安失范等具有密切的关联性。比如,农村“空巢”老人群体自身就是一个无论在经济支持、日常生活照顾方面,还是在精神慰藉方面,均需要社会和家人给予关爱的弱势群体。然而,老人们不仅得不到自己儿女的悉心照料和心理安慰,而且还要发挥“余热”,去超负荷而又超出自身能力所限地照料他们外出留下的孙辈们。这种力不从心的状况对于“留守儿童”教育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此外,忙里又忙外、双重担子一肩挑的农村“留守妈妈”在家教水平和社会引导能力方面也无法适应“留守儿童”们成长过程中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呈现结构性特征,即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留守儿童”问题的发生率较低,而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中“留守儿童”问题的发生率较高。这主要是因为独生子女父母双双外出打工时将孩子一起带走的可能性较大,即便是一方外出打工,另一方留下来照管孩子,往往也能比多子女家庭孩子的监护人具有更大的弹性,并且能够对孩子投入更多的时间、物力和精力。一般地说,多子女家庭的父母不可能在外出远行时将孩子们一起带走,也不可能将孩子们都推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他们被迫地选择由一方留守照管孩子,或者为减缓多重压力而将某个孩子委托亲朋好友照顾。由于他们不能像独生子女父母那样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物力去照料自己的每个孩子,并且由于他们在抚育孩子时不得不面对较少的选择、较大的困难和压力以及不能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条件,因此,他们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就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由于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持久性特点,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存在,相应地,对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因为农民工阶层边缘化状况的根本性改变取决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乃至城乡文明一体化的发展程度,并且需要全社会力量较长时间的共同努力,以至于对作为此种边缘化状况副产品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也需要积以时日。这种界定并不意味着人们因此而可以放松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或者淡化对解决此类问题所应具有的主动创造性和思想上的信心,相反地,人们将因为充分地理解了治理此类问题的难处之后而能以更大的理性自觉和更多的情感付出,去积极地从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工作。
从实质上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集中地体现着城乡文明一体化这一社会转型中多种矛盾和冲突的、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教育问题,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城市发展与乡村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现状。市场化、城市化乃至全球化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农村居民正在经历一场自身生存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的根本性变革。这场变革所催生的农民工阶层,已彻底改变了传统农业社会“安土重迁”的格局,推进了城乡一体化的历史文明进程。然而,现有城乡两元结构的束缚和城乡文化融合的艰难使得整个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充满矛盾与冲突,而农村“留守儿童”在思想、学习、行为和心理等方面所出现的偏差正是这一类矛盾与冲突的派生物。我们应当看到:市场经济的变革,农村人口的膨胀,可耕地面积的缩小,“三农”地位的下降及其相应后果,城市繁荣昌盛景象的引力等等,正在驱使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地离家远行,涌入城市以求取生存与发展。如果说以往的“父母在,不远游”⑤体现了一种传统封闭型农业社会的伦理安排,那么今天的“父母远行,子女留守”则反映着在现代化冲击下一种农民的个人与家庭生存境遇的无奈。数以万计的农村保姆以自己的辛勤劳动让城市儿童避免了“脖子上挂钥匙”的境遇,而农村儿童自己却不得不忍受亲情的缺失及其相应的负面影响。让农民工阶层独自承担为社会发展而支付的成本,从政治伦理意义上讲,这是社会不公正在城乡关系上的显著表现。农村和农业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为城市的繁荣付出巨大牺牲,城市及其城市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支持农村的道德责任和反哺农民的社会义务。这就要求城市政府竭力为农民工的公民权益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也要求城市人从根本上转变对待农民工的思想观念及伦理情感,从而帮助他们尽快地从边缘化的状态中解脱出来,让他们及其子女真正地能分享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
三、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应对举措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与否直接地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建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它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通过实施以下综合治理的方式方法去加以妥善的解决:
其一,利用大众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使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中出现的问题得到全社会的关注。有关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像宣传和报道如何预防与治理艾滋病、家庭暴力那样,去宣传和报道如何重视与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引起社会各方面和各层次人士对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权利的关心和呵护。
其二,建立关心“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健全“留守儿童”社会教育、监护体系。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不应视为只是农民工自身和农村的事,政府理当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各省、市、县、乡都要建立关心“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便于统筹、协调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在各级关心“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的专门档案以便于实施分类管理,并且建立“留守儿童”情况监测机构和制定“留守儿童”监测制度,以便于全面、动态地把握“留守儿童”的情况。在农村社区建立针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监护体系,可由乡妇联、团委和教育主管部门携手,发动基层村委会和当地学校来共同构建,其成员的组成也可考虑由农村离、退休教师和青年志愿人员等构成。
其三,在那些具有一定条件的农村地区开办寄宿制学校,以便能让“留守儿童”在老师的呵护和与同学亲切友好交往的氛围中成长,从而达到对他们缺失的家庭教育进行补偿的目的。有关部门应挑选富有生活经验和教学经验,同时具有责任心的教员担任学校负责人,在学校教育中增设针对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课程或生活指导课程,并且对学校工作人员进行心理学和教育学方面知识的培训。
其四,在各地农村应大力提倡利用农闲和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节等举办“家长学校”,以提高“留守儿童”家长或代理家长的自身素质和教育水平。这项活动应由县级关心“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协调教育局、青年团、妇联以及“留守儿童”居住地的村委会来共同进行。在这项活动中,应充分发挥离退休人员、乡间知名人士以及各种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费来源可通过社会募捐、家长少量缴纳、基层组织适当支持等多种方式加以统筹解决。
其五,彻底打破城乡两元社会管理体制,改善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就业与生活环境,并且努力创造条件改善“流动儿童”在城市学校就学的社会政策环境。“留守儿童”的问题虽主要表现在乡下,但其得到有效解决的关键却在城里,因为农民工在城里就业与生活环境条件的改善以及“流动儿童”在城市学校就学环境条件的改善,将能带动更多的“留守儿童”摆脱与父母长期分离的不良状况。虽然目前城里的中小学校容纳力有限,不少处于“僧多粥少”的状态,但政府在统筹规划解决中小学生“入学难”的问题时,也应将“流动儿童”的“就学难”问题充分地考虑进去,因为这既是一个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问题,又是一个涉及到公民享有同等受教育权的社会公正问题。
其六,下大气力改变优质教育资源过分集中于城市的不合理现状,努力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提升农村学校的教学水平和质量。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调整教育发展战略,为达到城乡教育的协调发展,提供科学的思路和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有关方面要真正地实施农村教育改革,推行素质教育,扩大农民工子女面向未来、面向社会的发展途径。
其七,鉴于城市化的道路不是单一的,还存在着能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搭桥引路这条发展小城镇的便捷之道,或许在一些经济不发达、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不失其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最好出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离土不离乡、务工不进城”的乡镇企业发展的鼎盛期,并不存在所谓“留守儿童”问题,当然,人们也应当检讨以往乡镇企业发展中的教训,力求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能重振其雄风。
①③(法)安德烈·比尔基埃等著《家庭史》第2卷,袁树仁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第58、540—554页。②④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论文汇编,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全国妇联,2005年,第4—5、5页。⑤查红德选编《孔子语录》,台海出版社,1997年,第124页。
作者简介:周全德,男,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齐建英,女,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实习研究员,伦理学硕士。
一、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成因和后果
影响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负面因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由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负面因素的综合性作用所致。城乡的不协调发展,农村法治建设的滞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不力,农业劳动的女性化态势,农村家庭结构、功能、生活方式的变化所带来的家庭观念和家庭关系的变异,等等,正是以上负面因素的相互认同与相互加强,干扰了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正常社会化过程,使他们中不少人的健康成长受阻。从“三农”问题的视角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城市与乡村之间不协调发展的必然结果;从农村社会学的视角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农村经济滞后、法治失范、道德滑坡以及人口膨胀和人口结构不合理所导致的农村社会良性运行受阻的一种反映;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与由农村男劳动力大量外出造成的“缺席父亲”以及由农业劳动女性化造成的母亲对自身职责的力不从心有关;从家庭社会学的视角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社会变迁而来的家庭结构断裂、家庭功能紊乱、家庭关系淡化、家庭生活方式变异的综合体现,它反映的是农村家庭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一种特殊的文化失调现象。
忽视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必将引发各种问题,给家庭与社会生活造成不良后果。有关专家就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对“留守儿童”在思想道德、文化学习、心理个性、日常生活行为等方面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已经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和深刻的剖析。然而,笔者认为仍然有两点需要加以特别的注意:一是有些专家虽然已给予由父母子女之间自然亲情关系的断裂所造成的“留守儿童”精神心态发育的异常现象以心理学或教育学的说明,并且全面地揭示了这种断裂对“留守儿童”个人社会化的负效应,但却忽略了从家庭社会学与社会心理学结合的角度,去说明和揭示因自然亲情这一类影响儿童个人社会化的重要因素的缺失而有可能造成的对他们自己未来婚姻家庭生活的重大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这种影响必定会对未来的家庭模式与社会发展格局产生相关的文化效应。二是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主要是表现为心理个性的变异,而不是表现在品行和学业方面他们与其他类型的儿童相比显得差异很大;某些研究者出于对“留守儿童”所处特定生活境遇的同情,为了能引起全社会的更大关注,他们有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夸大这类儿童问题的后果的严重性。据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发展研究部课题组在该研究部网站上发布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第一期调研报告证实:“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在学习兴趣上没有显著差异(“留守儿童”中喜欢学习的比例为807%,非“留守儿童”中喜欢学习的比例为772%),在对自身学习成绩的认识上,“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也没有显著差异;农村“留守儿童”成长、发展中呈现的主要问题是由监护人文化素质较低导致的“留守儿童”在家无人辅导功课的问题,由缺乏亲情抚慰导致的生活问题,以及由缺乏完整的家庭教育导致的心理问题。法国历史年鉴学派学者安德烈·比尔基埃等在论及西方现代化初期西方家庭对青少年的生活安排时也曾认为:“强迫孩子离开家庭环境,对孩子便是适应性的考验,同时也是剥夺情感的考验,这些考验能把孩子武装起来面对人生。……孩子9至10岁时离家,这种体验既毁人又造就人;从切断孩子与自己原来家庭相连接的得天独厚的关系来说,是毁人的,……说它也造就人,在于这种作法为有利于市场经济和劳动资本主义管理做好了心理准备。”① 显然,我们今天在审视与剖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时,也有必要借鉴这种两分法,力求达到对这一问题的全面把握。
二、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特征和实质
纵观人类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国农村的“留守儿童”问题在世界上具有独特性。在中国,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之外的其他31个省、市和自治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按照段成荣等学者依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095‰抽样数据进行的推算,全国“留守儿童”数量应为229045万人,而农村“留守儿童”在其中占了87%,约有2000万人。②在中国,由农村向城市的人口大流动已成为一种持续20余年的社会历史现象,伴随着这一流动数量的增多和流动速度的加快,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日益凸显;这类现象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堪称绝无仅有。在不断地承受现代化因素冲击的近代欧洲,当年虽也曾出现人口大量地从农村向城市迁移的类似现象,但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长期分离现象并不常见,常见的只是由劳动条件恶劣、居住环境拥挤、低薪无力养家、童工盛行等因素所造成的两性之间、代际之间的正常关系被破坏以及家庭角色的被颠倒。③旧式现代性的局限曾使得这类问题一度在欧美社会积重难返,无以应对;相比之下,当今带有典型的中国特点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得益于当代中国人能以新型现代性的视角去对其加以审视,并且能以顺乎社情民意的方略去对其负面影响加以消解。
由于中国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况,相应地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也就带有区域性特征。从数量上看,“留守儿童”主要分布在四川、江西、安徽、湖南等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农业地区。近年来,由于这些地区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向沿海地区流动,从而导致在这些地区形成了为数众多的“留守儿童”。上述4个省的“留守儿童”在全国留守儿童总量中所占比例分别高达149%、85%、76%和75%,尤其是在江西、四川、重庆等省、市,“留守儿童”在当地全部儿童中所占比例高达20%左右。④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表现程度来看,由于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趋向是从经济社会发展不发达或欠发达的西、中部地区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西、中部地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然也就比其他地区更为复杂。尤其是对于一些典型的农业大省如四川、安徽、江西、河南等省来说,这一类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与其他农村社会问题如农村“空巢”老人、农业劳动女性化、农村教育环境条件落后、农村社会治安失范等具有密切的关联性。比如,农村“空巢”老人群体自身就是一个无论在经济支持、日常生活照顾方面,还是在精神慰藉方面,均需要社会和家人给予关爱的弱势群体。然而,老人们不仅得不到自己儿女的悉心照料和心理安慰,而且还要发挥“余热”,去超负荷而又超出自身能力所限地照料他们外出留下的孙辈们。这种力不从心的状况对于“留守儿童”教育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此外,忙里又忙外、双重担子一肩挑的农村“留守妈妈”在家教水平和社会引导能力方面也无法适应“留守儿童”们成长过程中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呈现结构性特征,即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留守儿童”问题的发生率较低,而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中“留守儿童”问题的发生率较高。这主要是因为独生子女父母双双外出打工时将孩子一起带走的可能性较大,即便是一方外出打工,另一方留下来照管孩子,往往也能比多子女家庭孩子的监护人具有更大的弹性,并且能够对孩子投入更多的时间、物力和精力。一般地说,多子女家庭的父母不可能在外出远行时将孩子们一起带走,也不可能将孩子们都推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他们被迫地选择由一方留守照管孩子,或者为减缓多重压力而将某个孩子委托亲朋好友照顾。由于他们不能像独生子女父母那样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物力去照料自己的每个孩子,并且由于他们在抚育孩子时不得不面对较少的选择、较大的困难和压力以及不能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条件,因此,他们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就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由于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持久性特点,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存在,相应地,对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因为农民工阶层边缘化状况的根本性改变取决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乃至城乡文明一体化的发展程度,并且需要全社会力量较长时间的共同努力,以至于对作为此种边缘化状况副产品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也需要积以时日。这种界定并不意味着人们因此而可以放松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或者淡化对解决此类问题所应具有的主动创造性和思想上的信心,相反地,人们将因为充分地理解了治理此类问题的难处之后而能以更大的理性自觉和更多的情感付出,去积极地从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工作。
从实质上看,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集中地体现着城乡文明一体化这一社会转型中多种矛盾和冲突的、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教育问题,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城市发展与乡村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现状。市场化、城市化乃至全球化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农村居民正在经历一场自身生存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的根本性变革。这场变革所催生的农民工阶层,已彻底改变了传统农业社会“安土重迁”的格局,推进了城乡一体化的历史文明进程。然而,现有城乡两元结构的束缚和城乡文化融合的艰难使得整个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充满矛盾与冲突,而农村“留守儿童”在思想、学习、行为和心理等方面所出现的偏差正是这一类矛盾与冲突的派生物。我们应当看到:市场经济的变革,农村人口的膨胀,可耕地面积的缩小,“三农”地位的下降及其相应后果,城市繁荣昌盛景象的引力等等,正在驱使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地离家远行,涌入城市以求取生存与发展。如果说以往的“父母在,不远游”⑤体现了一种传统封闭型农业社会的伦理安排,那么今天的“父母远行,子女留守”则反映着在现代化冲击下一种农民的个人与家庭生存境遇的无奈。数以万计的农村保姆以自己的辛勤劳动让城市儿童避免了“脖子上挂钥匙”的境遇,而农村儿童自己却不得不忍受亲情的缺失及其相应的负面影响。让农民工阶层独自承担为社会发展而支付的成本,从政治伦理意义上讲,这是社会不公正在城乡关系上的显著表现。农村和农业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为城市的繁荣付出巨大牺牲,城市及其城市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支持农村的道德责任和反哺农民的社会义务。这就要求城市政府竭力为农民工的公民权益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也要求城市人从根本上转变对待农民工的思想观念及伦理情感,从而帮助他们尽快地从边缘化的状态中解脱出来,让他们及其子女真正地能分享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
三、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应对举措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与否直接地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建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它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通过实施以下综合治理的方式方法去加以妥善的解决:
其一,利用大众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使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中出现的问题得到全社会的关注。有关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像宣传和报道如何预防与治理艾滋病、家庭暴力那样,去宣传和报道如何重视与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引起社会各方面和各层次人士对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权利的关心和呵护。
其二,建立关心“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健全“留守儿童”社会教育、监护体系。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不应视为只是农民工自身和农村的事,政府理当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各省、市、县、乡都要建立关心“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便于统筹、协调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在各级关心“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的专门档案以便于实施分类管理,并且建立“留守儿童”情况监测机构和制定“留守儿童”监测制度,以便于全面、动态地把握“留守儿童”的情况。在农村社区建立针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监护体系,可由乡妇联、团委和教育主管部门携手,发动基层村委会和当地学校来共同构建,其成员的组成也可考虑由农村离、退休教师和青年志愿人员等构成。
其三,在那些具有一定条件的农村地区开办寄宿制学校,以便能让“留守儿童”在老师的呵护和与同学亲切友好交往的氛围中成长,从而达到对他们缺失的家庭教育进行补偿的目的。有关部门应挑选富有生活经验和教学经验,同时具有责任心的教员担任学校负责人,在学校教育中增设针对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课程或生活指导课程,并且对学校工作人员进行心理学和教育学方面知识的培训。
其四,在各地农村应大力提倡利用农闲和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节等举办“家长学校”,以提高“留守儿童”家长或代理家长的自身素质和教育水平。这项活动应由县级关心“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协调教育局、青年团、妇联以及“留守儿童”居住地的村委会来共同进行。在这项活动中,应充分发挥离退休人员、乡间知名人士以及各种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费来源可通过社会募捐、家长少量缴纳、基层组织适当支持等多种方式加以统筹解决。
其五,彻底打破城乡两元社会管理体制,改善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就业与生活环境,并且努力创造条件改善“流动儿童”在城市学校就学的社会政策环境。“留守儿童”的问题虽主要表现在乡下,但其得到有效解决的关键却在城里,因为农民工在城里就业与生活环境条件的改善以及“流动儿童”在城市学校就学环境条件的改善,将能带动更多的“留守儿童”摆脱与父母长期分离的不良状况。虽然目前城里的中小学校容纳力有限,不少处于“僧多粥少”的状态,但政府在统筹规划解决中小学生“入学难”的问题时,也应将“流动儿童”的“就学难”问题充分地考虑进去,因为这既是一个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问题,又是一个涉及到公民享有同等受教育权的社会公正问题。
其六,下大气力改变优质教育资源过分集中于城市的不合理现状,努力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提升农村学校的教学水平和质量。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调整教育发展战略,为达到城乡教育的协调发展,提供科学的思路和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有关方面要真正地实施农村教育改革,推行素质教育,扩大农民工子女面向未来、面向社会的发展途径。
其七,鉴于城市化的道路不是单一的,还存在着能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搭桥引路这条发展小城镇的便捷之道,或许在一些经济不发达、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不失其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最好出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离土不离乡、务工不进城”的乡镇企业发展的鼎盛期,并不存在所谓“留守儿童”问题,当然,人们也应当检讨以往乡镇企业发展中的教训,力求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能重振其雄风。
①③(法)安德烈·比尔基埃等著《家庭史》第2卷,袁树仁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第58、540—554页。②④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论文汇编,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全国妇联,2005年,第4—5、5页。⑤查红德选编《孔子语录》,台海出版社,1997年,第124页。
作者简介:周全德,男,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齐建英,女,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实习研究员,伦理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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