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要强化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2006-08-24
来源:《中州学刊》杂志社
点击量:2665
【字体:大 中 小】
摘要: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是监督其执法情况,使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工作监督主要包括审议其工作报告,提出质询、询问,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任免干部等。
关键词:“一府两院”;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述职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6)04—0015—0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监督机制的基础和中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是人民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参加国家管理和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立法权、决策权、任免权、质询权、监督权等,这些职权是相辅相成的。监督是人大的重要职责,监督权具体地说包括监察权、检查权、督促权或者是督导权。长期以来,人大监督是一个薄弱环节,人大要提高监督效能,必须强化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
一、强化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人大对立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督促,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纠正的行为总称。其特点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法律监督是一个大的概念,包括立法监督、宪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是立法和执法活动,监督的对象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及其有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法律监督的范围是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等所有法律形式。(2)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都具有监察、督促、矫正的作用。(3)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和维持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统一、正确的遵守和执行。法律监督包含立法、执法、守法的全过程,因而是人大监督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在人大全部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4)人大的监督具有两重性。一是客观性。宪法和法律对权力机关监督权在使用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一般性的规定,权力机关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二是主观性。宪法和法律对监督权的规定总是比较原则的,至于在实施监督时,究竟采取什么措施,选择什么方式,达到何种目的,法律不可能提出十分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监督主体——人大常委会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人大要做好“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否则,法律监督就无从谈起。
1.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搞好立法工作,使“一府两院”工作“有法可依”。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已颁布了大量的法规和条例,基本上可以说是“有法可依”了。但这是从大体上说的,不仅已有立法有不完善不完备的地方,而且有些部门或有些领域还缺乏立法工作。如卫生医疗部门患者与医生、患者与医院的关系处理,民工权益的保护,见义勇为者人身受到损害时的赔偿等问题,都需要做好立法工作。
2.人大要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促进各部门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人大立了法,还应该贯彻执行“有法必依”。司法独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原则,法院、检察院依照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主要靠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去执行。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还需要党委、人大、政府、政法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反腐倡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3.要加强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采取的开展执法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与视察或对一般工作进行检查相比,执法检查的内容更集中,更侧重于研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监督纠正这些问题。执法检查的程序有三大步:(1)准备与组织。执法检查由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可组成检查组,组长由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检查组成员由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组成,还可吸收有关专家、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2)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方法主要有:搜集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卷宗、材料;召开各级人大代表、被检查单位或有关单位人员、人民群众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到基层单位实地考察。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情况;执行法律、法规采取了哪些实际步骤、措施,效果如何;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差距及产生的原因;法律、法规有哪些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对以后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等等。(3)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与被检查单位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检查组要写出检查报告,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检查情况。经常委会审议后,提出改进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送达“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督促执法主管部门抓好整改,并限期报告整改结果。常委会对改进措施和效果不满意时,由人大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再次审议。有些重要的执法检查,还可以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检查一次整改情况,跟踪问效,切实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4.搞好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是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的职责。现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情况的窗口和渠道,通过受理申诉、控告,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在受理申诉、控告时,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一般作法是:对一般性的申诉和控告,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重要的申诉、控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调阅案卷,研究案情,必要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并报告处理结果。
5.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及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包括:(1)本级政府和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所作的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命令和决议。(2)政府作出的违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决议的决定和命令。(3)本级政府和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6.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县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是指某项特殊事件或特别重大问题,如重大的违宪违法事件,公务员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的重大典型案件,影响范围大、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重大问题,人大代表提出的罢免干部案等。特定问题调查有严格的程序和确定的方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大会在举行期间,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会议审议决定。调查结束后,应当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调查事项、调查方法、调查结果,并提出对所调查问题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附以充分、确实的证据材料。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的决议,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及有关公民都必须执行,但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申诉。
二、搞好工作监督
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否贯彻执行了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而进行的监督。各级人大要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绩效。
1.认真听取和审议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汇报。每年的年初都召开“两会”(人大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听取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这是集中审议“一府两院”工作的好机会。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要抓住重点,抓住要害。在经济建设方面要着重对下列问题进行认真审议:经济发展速度与效益问题、经济结构是否合理问题、提高高新技术产值比重问题;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问题等。人民群众要求解决的具体的重大问题也应作为重大事项来审议,如居民的就业问题、市场物价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医疗问题、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都应仔细审议。要加强财政预算监督。过去有些地区的人大代表对政府财政监督不重视,因为不熟悉财政税务工作。其实监督预算的执行是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工作,也是立法权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方面。人大常委会要为老百姓管好“钱袋子”。人大应强化对政府税收、重大拨款项目、行政经费开支的结构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认真审议。加强对政府财政开支的监督,可以减少政府在经济决策方面的失误,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也应该抓住重点。要着重审议是否公正司法、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情况、社会治安是否良好、上访案件的多少、民主法制建设状况、反腐倡廉状况等情况。
2、积极开展质询与询问。所谓质询就是人民代表或人大常委会代表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质疑,要求被质询单位在法定时间内以法定的形式进行答复。质询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性。在各级人大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询问,有关政府部门派人说明问题。这种询问不属于质询案概念,因为质询案具有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性质,有责备性质,而询问则属于互通情况性质,询问一般不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故质询与询问不是一个概念,性质上有区别。现在有些地区的人大常委会实行议案办理“零距离”形式: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有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常委会或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当面答复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人大代表对办理议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可进行表扬,对办理不好的可提出意见,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进一步设法把议案处理好。这种形式值得肯定。为了切实了解对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人大代表可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到现场征询群众意见。
3、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也是一种监督方式。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单位处理。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间办结,并负责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
4、搞好人事任免。人大要依法任命和罢免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特别是要克服重任命、轻监督倾向。党管干部是正确的,但要增加干部推荐过程中人大的参与程度,改变以往人大不参与提名和考核,只根据表决前党委组织部门的简单介绍,就履行表决手续的做法。许多地区的人大常委会为了提高任用干部的素质,实行“任前考试”、“任前询问”、“发表施政演说”等制度,以提高任职干部的素质,使任职干部真正理解“我是谁任命的”、“我应对谁负责”。这种做法值得提倡。
罢免权是人大的重要权利,行使罢免权是对干部加强监督的重要方式。过去往往存在这种情况,某干部在此地犯错误,却被调到外地任职,不但不降职使用,反而升官了,群众对此种情况很有意见。凡被人大罢免的干部,在没有以实际行动证明其已认真改正错误之前,党委不应安排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更不应将其调到另一地升官。
2004年初,中共中央已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把领导干部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四种辞职形式在干部管理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值得研究的是引咎辞职问题。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者之“咎”应认真查核,该处分的就处分,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就追究法律责任;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的也应该对其相关责任有个正确认识。对引咎辞职者的工作还应该适当安排,有的可平级调动,有的可以降职使用。“引咎辞职”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填补承担法律责任与不负责任之间的空白,是推行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是“以德治国”的需要。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开辟了一条“下”的渠道,对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能起到一定作用。对有咎不辞、百姓不满意的领导干部,应追究其责任,必要时可责令其辞职,甚至罢免之。
当前在任免和使用干部方面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用人为己”问题。有些单位的领导人对提拔、任用干部的标准,不是“任人唯贤”,而是奉行“用人为己”的原则,首先考虑的是这个干部过去和现在是否忠于自己,是否都能够按自己的意愿办事;其次就是考虑将其提拔后,能否听自己的指挥,会不会危及自己的权益。这些人把任免干部作为拉关系、送人情、排除异己的好机会,这是非常恶劣的作风。人大常委会对这种情况必须警惕。
人大常委会要特别注意解决重任命、轻监督的倾向。解决的办法是:建立对干部的任前、任中、任后的监督机制。任前,对提请任命的干部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考试,凡是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命或暂缓任命。任中,要求被任命干部向人大常委会作供职报告。任后,要认真进行述职评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其标准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当场宣布测评结果。对评议中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评议对象在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半年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5搞好组织调查。这是查明有关事实真相,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以实施监督的重要方式。调查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般性调查。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进行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活动。二是特定问题的调查。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组织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专门调查活动。这种调查是针对重大事件所采取的监督方式。为防止调查走马观花,走过场,当前应推行“三多三少”的做法。一是多搞调查,少听汇报。二是多搞随机视察,少搞预约视察。预约视察多是只让看好的,不让看差的,视察人看不到真实情况。三是多提出问题,少评功摆好。
6组织人大常委会与政府领导成员的联席会议。联席会由人大主任主持召开,联席会上互相通报工作情况,通报安排工作的重点、难点,研究政府工作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协调合作问题,互相支持。这样面对面交换意见,可取得共识,减少矛盾。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这样有利于共同推进民主法制的建设工作,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责任编辑:浩淼
中州学刊2006年第4期人大要强化对“一府两院”的监督2006年7月中 州 学 刊July.2006
第4期(总第154期)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No.4
作者简介:彭春成,男,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关键词:“一府两院”;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述职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6)04—0015—0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监督机制的基础和中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是人民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参加国家管理和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立法权、决策权、任免权、质询权、监督权等,这些职权是相辅相成的。监督是人大的重要职责,监督权具体地说包括监察权、检查权、督促权或者是督导权。长期以来,人大监督是一个薄弱环节,人大要提高监督效能,必须强化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
一、强化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人大对立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督促,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纠正的行为总称。其特点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法律监督是一个大的概念,包括立法监督、宪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是立法和执法活动,监督的对象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及其有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法律监督的范围是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等所有法律形式。(2)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都具有监察、督促、矫正的作用。(3)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和维持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统一、正确的遵守和执行。法律监督包含立法、执法、守法的全过程,因而是人大监督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在人大全部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4)人大的监督具有两重性。一是客观性。宪法和法律对权力机关监督权在使用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一般性的规定,权力机关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二是主观性。宪法和法律对监督权的规定总是比较原则的,至于在实施监督时,究竟采取什么措施,选择什么方式,达到何种目的,法律不可能提出十分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监督主体——人大常委会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人大要做好“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否则,法律监督就无从谈起。
1.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搞好立法工作,使“一府两院”工作“有法可依”。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已颁布了大量的法规和条例,基本上可以说是“有法可依”了。但这是从大体上说的,不仅已有立法有不完善不完备的地方,而且有些部门或有些领域还缺乏立法工作。如卫生医疗部门患者与医生、患者与医院的关系处理,民工权益的保护,见义勇为者人身受到损害时的赔偿等问题,都需要做好立法工作。
2.人大要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促进各部门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人大立了法,还应该贯彻执行“有法必依”。司法独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原则,法院、检察院依照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主要靠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去执行。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还需要党委、人大、政府、政法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反腐倡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3.要加强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采取的开展执法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与视察或对一般工作进行检查相比,执法检查的内容更集中,更侧重于研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监督纠正这些问题。执法检查的程序有三大步:(1)准备与组织。执法检查由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可组成检查组,组长由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检查组成员由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组成,还可吸收有关专家、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2)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方法主要有:搜集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卷宗、材料;召开各级人大代表、被检查单位或有关单位人员、人民群众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到基层单位实地考察。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情况;执行法律、法规采取了哪些实际步骤、措施,效果如何;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差距及产生的原因;法律、法规有哪些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对以后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等等。(3)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与被检查单位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检查组要写出检查报告,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检查情况。经常委会审议后,提出改进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送达“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督促执法主管部门抓好整改,并限期报告整改结果。常委会对改进措施和效果不满意时,由人大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再次审议。有些重要的执法检查,还可以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检查一次整改情况,跟踪问效,切实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4.搞好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是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的职责。现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情况的窗口和渠道,通过受理申诉、控告,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在受理申诉、控告时,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一般作法是:对一般性的申诉和控告,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重要的申诉、控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调阅案卷,研究案情,必要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并报告处理结果。
5.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及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包括:(1)本级政府和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所作的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命令和决议。(2)政府作出的违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决议的决定和命令。(3)本级政府和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6.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县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是指某项特殊事件或特别重大问题,如重大的违宪违法事件,公务员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的重大典型案件,影响范围大、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重大问题,人大代表提出的罢免干部案等。特定问题调查有严格的程序和确定的方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大会在举行期间,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会议审议决定。调查结束后,应当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调查事项、调查方法、调查结果,并提出对所调查问题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附以充分、确实的证据材料。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的决议,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及有关公民都必须执行,但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申诉。
二、搞好工作监督
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否贯彻执行了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而进行的监督。各级人大要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绩效。
1.认真听取和审议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汇报。每年的年初都召开“两会”(人大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听取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这是集中审议“一府两院”工作的好机会。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要抓住重点,抓住要害。在经济建设方面要着重对下列问题进行认真审议:经济发展速度与效益问题、经济结构是否合理问题、提高高新技术产值比重问题;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问题等。人民群众要求解决的具体的重大问题也应作为重大事项来审议,如居民的就业问题、市场物价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医疗问题、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都应仔细审议。要加强财政预算监督。过去有些地区的人大代表对政府财政监督不重视,因为不熟悉财政税务工作。其实监督预算的执行是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工作,也是立法权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方面。人大常委会要为老百姓管好“钱袋子”。人大应强化对政府税收、重大拨款项目、行政经费开支的结构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认真审议。加强对政府财政开支的监督,可以减少政府在经济决策方面的失误,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也应该抓住重点。要着重审议是否公正司法、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情况、社会治安是否良好、上访案件的多少、民主法制建设状况、反腐倡廉状况等情况。
2、积极开展质询与询问。所谓质询就是人民代表或人大常委会代表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质疑,要求被质询单位在法定时间内以法定的形式进行答复。质询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性。在各级人大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询问,有关政府部门派人说明问题。这种询问不属于质询案概念,因为质询案具有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性质,有责备性质,而询问则属于互通情况性质,询问一般不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故质询与询问不是一个概念,性质上有区别。现在有些地区的人大常委会实行议案办理“零距离”形式: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有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常委会或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当面答复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人大代表对办理议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可进行表扬,对办理不好的可提出意见,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进一步设法把议案处理好。这种形式值得肯定。为了切实了解对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人大代表可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到现场征询群众意见。
3、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也是一种监督方式。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单位处理。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间办结,并负责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
4、搞好人事任免。人大要依法任命和罢免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特别是要克服重任命、轻监督倾向。党管干部是正确的,但要增加干部推荐过程中人大的参与程度,改变以往人大不参与提名和考核,只根据表决前党委组织部门的简单介绍,就履行表决手续的做法。许多地区的人大常委会为了提高任用干部的素质,实行“任前考试”、“任前询问”、“发表施政演说”等制度,以提高任职干部的素质,使任职干部真正理解“我是谁任命的”、“我应对谁负责”。这种做法值得提倡。
罢免权是人大的重要权利,行使罢免权是对干部加强监督的重要方式。过去往往存在这种情况,某干部在此地犯错误,却被调到外地任职,不但不降职使用,反而升官了,群众对此种情况很有意见。凡被人大罢免的干部,在没有以实际行动证明其已认真改正错误之前,党委不应安排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更不应将其调到另一地升官。
2004年初,中共中央已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把领导干部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四种辞职形式在干部管理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值得研究的是引咎辞职问题。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者之“咎”应认真查核,该处分的就处分,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就追究法律责任;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的也应该对其相关责任有个正确认识。对引咎辞职者的工作还应该适当安排,有的可平级调动,有的可以降职使用。“引咎辞职”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填补承担法律责任与不负责任之间的空白,是推行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是“以德治国”的需要。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开辟了一条“下”的渠道,对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能起到一定作用。对有咎不辞、百姓不满意的领导干部,应追究其责任,必要时可责令其辞职,甚至罢免之。
当前在任免和使用干部方面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用人为己”问题。有些单位的领导人对提拔、任用干部的标准,不是“任人唯贤”,而是奉行“用人为己”的原则,首先考虑的是这个干部过去和现在是否忠于自己,是否都能够按自己的意愿办事;其次就是考虑将其提拔后,能否听自己的指挥,会不会危及自己的权益。这些人把任免干部作为拉关系、送人情、排除异己的好机会,这是非常恶劣的作风。人大常委会对这种情况必须警惕。
人大常委会要特别注意解决重任命、轻监督的倾向。解决的办法是:建立对干部的任前、任中、任后的监督机制。任前,对提请任命的干部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考试,凡是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命或暂缓任命。任中,要求被任命干部向人大常委会作供职报告。任后,要认真进行述职评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其标准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当场宣布测评结果。对评议中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评议对象在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半年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5搞好组织调查。这是查明有关事实真相,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以实施监督的重要方式。调查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般性调查。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进行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活动。二是特定问题的调查。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组织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专门调查活动。这种调查是针对重大事件所采取的监督方式。为防止调查走马观花,走过场,当前应推行“三多三少”的做法。一是多搞调查,少听汇报。二是多搞随机视察,少搞预约视察。预约视察多是只让看好的,不让看差的,视察人看不到真实情况。三是多提出问题,少评功摆好。
6组织人大常委会与政府领导成员的联席会议。联席会由人大主任主持召开,联席会上互相通报工作情况,通报安排工作的重点、难点,研究政府工作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协调合作问题,互相支持。这样面对面交换意见,可取得共识,减少矛盾。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这样有利于共同推进民主法制的建设工作,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责任编辑:浩淼
中州学刊2006年第4期人大要强化对“一府两院”的监督2006年7月中 州 学 刊July.2006
第4期(总第154期)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No.4
作者简介:彭春成,男,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