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居民自治问题初探

2007-03-22   点击量: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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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和谐社区建设上,要把扩大社区民主、完善居民自治、增强基层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合力作为根本环节。只有创新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把社区的政治资源加以整合,构建一种高效、民主的社区组织管理体系,才能积极推进社区居民自治,为建设和谐社区创造条件。文章提出了在社区组织管理体系中设立“一个核心、一个大会、三个机构”。这个“议行分设”的新体制,能够更充分、更直接地发挥表达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作用;它体现了社区管理模式的创新,使社区自治组织更加健全,自治功能更加完善,必将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的进程。
    社区是一定地域空间内居民社会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共同体,是城市构成与管理的基本单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平台,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最前沿。和谐社会是由成千上万个文明和谐的社区所构成。和谐社区应该是民主法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应该是社区与政府、社区与企业、社区与社会、社区与生态、社区与群众处于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区。所谓社区居民自治,就是社区居民群众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结合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会,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形式的居民自治。在和谐社区建设上,要把扩大社区民主,完善居民自治,增强基层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合力作为根本环节。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正在进入社区居民自治这一新的发展时期,这就需要进一步协调理顺社区管理中的各类组织关系,建立起高效民主的社区组织管理体系,积极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社区建设主体的作用,为建设和谐社区创造条件。
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是建设和谐社区的必然要求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已成为中国民主发展的新生长点。随着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意识、自我管理的自治意识不断增强,人们渴望亲自管理社区,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只有根据经济文化发展和社区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要求,不断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才能保持社区民主制度的生机和活力。由于社区组织体系处于日益现代化的社区空间,受社区居民的直接监督,在实际运行上具有更强的社会性,直接民主的可操作性更强。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政府与社区组织的关系,将从纵向控制逐步转为横向互动;随着社区直选的逐渐普及,社会直接参与机制将日益成熟,从而有力地推动中国民主的发展。因此,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社区居民群众切实的政治利益,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巩固和发展社区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的根本目的和前提条件。
    社区居民自治,是化解社区矛盾纠纷和争端的一个重要途径。改革开放20多年来,城市社区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除了原有的工作对象外,单位人逐渐演变成了社会人、社区人,流动人口已开始进入社区,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再加上大量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的功能从政府和单位中不断剥离出来,让社区来承接,这就有力地提升了社区的功能,拓宽了它的工作面,使它从微观的层面担当起了造就大社会的重任,成了功能比较齐全的“小社会”。我国现在既是经济的黄金发展期,又是各类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凸显期。社会转型必然要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化和社会阶层的变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所有因素都可能发生在社区。城市社区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新的挑战,处在所有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风口浪尖,所以会经常出现矛盾和纠纷,而矛盾纠纷和分歧争端正是隐藏在社区内的不和谐因素。当这些不和谐因素处在萌芽状态之时,就要协调解决,让不同的意见表达、沟通与交流,最终达成一致。社区只有提前做好防范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问题消化在基层,才能够防患于未然。以往单纯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已不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内在利益要求,这为社区居民自治提出了新的课题。
    社区居民自治,是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最好形式。社区居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对社区事务的直接管理,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居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也是社区事业兴旺发达的表现。参与标志着居民对社区的认同和关爱,参与标志着居民既可以分享社区内的利益,又能承担社区内的责任。居民能够主动参与社区的事务,说明他把自己的利益和社区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把社区当成了自己的家,这是社区建设的活力和基础。通过社区建设工作的推进,社区正在成为基层居民自治的一个坚实的平台。
    当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状况
    据统计,目前全国城镇设有社区居委会8万余个,居民小组130多万个,这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基层社会管理力量,是构建和谐城市的重要根基所在。全国社区党组织组建率已达98.5%。各地积极探索社区党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街道党建工作协调会、社区党建工作联系会等党建工作协调议事机构,为党组织在社区工作中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目前,全国各地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代表会议、协商议事会议制度虽已普遍建立,但不规范,如:北京西城区的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的“两会一站”社区居民自治体系;青岛市南区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调议事会;沈阳市和平区的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委员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哈尔滨市南岗区的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社区工作委员会,等等。在我国特殊的社会转轨时期,构建和谐社会还刚刚起步,和谐社区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社区居民自治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
1、政府职能越位,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政府对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许多微观事务管理过多,承担了许多不该承担的职能。政府服务职能滞后,很多地方的基层政府还不是真正的服务型政府。按照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只是协助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然而从当前实际看,社区居委会不仅仅是“协助”,更是具体的操办者和执行者。政府各职能部门都强调“工作向社区延伸”,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简单地把工作推给了社区,相应的职能、权利却没有明确,这些工作逐渐成为了社区的“分内事”,并要接受各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本来是社区去督促、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却变成了职能部门来检查、监督社区工作。种种因素使社区难以有效地依法履行其居民自治功能。
2、社区管理的行政化倾向明显,社区居民自治程度不高。居委会除了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日常工作外,还要承担党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这使得人们分不清哪些工作是社区该干的,哪些不是社区该干的。社区居民组织的经费来源、人员配置、工作安排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街道办事处,在事实上形成了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而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不高,社区的自治功能未能正常发挥。
3、在社区管理中由于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在社区建设与运行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城市大部分社区目前主要建有以下组织,即: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议事协商会等基层组织。社区内除了上述五个主体组织以外,还存在一些充当居民之间、居民与政府之间,以及居民与社会之间的中介组织。由于社区居委会与政府的关系还没有完全摆正,社区居委会未能真正实现自治,社区内有些组织的职能交叉,如: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都是代表广大社区成员的根本利益的,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在社区管理中存在“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相互掣肘”等现象。
4、社区缺乏专业化、职业化的管理人员。由于历史原因,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现代社区建设的需要。和谐社区的建设亟需一批受过专门训练的懂得民主管理的社区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的设想和建议
在和谐社区建设上,要把扩大社区民主、完善居民自治、增强基层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合力作为根本环节。加强城市社区的居民自治首先要理顺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社区建设主体的作用。只有创新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把社区的政治资源加以整合,构建一种高效、民主的社区组织管理体系,才能积极推进社区居民自治,为建设和谐社区创造条件。
针对在社区居民自治中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的问题,可以考虑将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合并,但不能简单地将二者互相替代,可以成立一个称做“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新组织。笔者建议在社区组织管理体系中设立“一个核心、一个大会、三个机构”,即社区党组织(核心)、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管理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社区议事协商会和政府工作站。
社区党组织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社区实行政治领导和思想引导,是社区党建工作的领导核心。通过党组织体系和体制创新,加强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力量的有效整合,在社区管理中发挥领导作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社区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辖区内顺利完成。(二)对本辖区的群众性、公益性的工作负主要责任。讨论决定辖区内社区管理、社会服务、发展经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三)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和改进对离退休党员、下待岗党员和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四)领导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居委会、居民区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六)组织协商、指导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对辖区内无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党组织负责组建和管理。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所有业主、政府代表、物业管理代表等人员组成,行使社区管理的宏观决策权。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一)选举和补选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社区议事协商会成员。(二)听取并审议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支出报告,对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民主监督。(三)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四)变更或者撤销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讨论决定涉及本社区全体成员利益的重要事宜。(六)负责对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及政府工作站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既是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常设办事机构,它是实行社区管理的主体,也是社区管理的基本单元。其职能主要是:(一)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管理特定居民点的日常事务。(二)反映民情民意。(三)指导和支持自治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协商好各方面的关系。(四)对本社区的地区性、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的工作负主要责任。社区管理委员会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应当杜绝对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行政性分派任务,使管委会的工作更多地服务于当地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
社区议事协商会是一种监督性组织,设置的主要目的是监督、检查社区内各项工作。社区议事协商会在社区管理委员会和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和社区成员之间起着信息反馈作用,应及时了解社区内成员的生活、工作情况,及时反馈他们对社区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社区议事协商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就社区成员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并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反馈情况。(三)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社区管理委员会及社区内其它工作机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民主评议,实行监督。(四)发挥协商议事作用,帮助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社区议事协商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提名,成员一般由社区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事业的人担任。
    政府工作站,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来承担的所有政府职能,把政府职能从社区居委会中剥离出来。这有利于理顺社区居委会与政府的关系,为社区居委会真正实现自治创造条件。
    社区四个主体组织要发挥社区自治、分工合作、整合互动的作用。社区党组织要发挥政治领导、思想动员作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要发挥集思广益、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作用;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既是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也要发挥决策规划和具体执行的作用;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要发挥民主协商、适时监督的作用。政府工作站则要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综上所述,社区居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方面,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标志和重要途径。只有创新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把社区的政治资源加以整合,构建一种高效、民主的社区组织管理体系,才能积极推进社区居民自治,为建设和谐社区创造条件。在社区组织管理体系中设立“一个核心、一个大会、三个机构”,这个“议行分设”的新体制能够更充分、更直接地发挥表达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作用;它体现了社区管理模式的创新,使社区自治组织更加健全,自治功能更加完善,必将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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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杨玉萍,女,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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