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节能服务业的原则与制度
2007-06-07
来源:《企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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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业以各种专业性的节能服务公司为主体,能源消费者为客户,通过签定和实施节能服务合同来赚取利润。节能服务公司(ESCO) 是70年代中期以后在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的,尤其是在北美和欧洲,节能服务已成为一种新兴的产业,节能已经进入系统节能服务时代,通常要从水、电、热、气等多方面来设计综合性专业性的最佳方案。节能服务公司被形象地比喻为“节能医生”,它有四大优势作为立足点:融资优势、综合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和承担风险优势。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常用的运作模式,它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即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通常客户以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逐季或逐年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项目费用。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以后,节能服务公司把项目交给客户,客户即拥有项目的所有权。
一、发展节能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能对保障能源供应、经济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发展节能服务业是使节能卓有成效和实现节能规划目标的必由之路。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业是目前先进国家推动节能的重要趋势。中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效率较低的国家。能源紧张,环境恶化,已经使节能成为政府重要的和迫切的任务。目前中国节能形势极为严峻,能源利用率为33%,比发达国家低约10个百分点。同时,中国能源效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直接经济效益可达130亿元。由此,专家推算,中国每年的节能潜力可达到2.5亿吨标准煤。按每吨400元计算,节能市场的潜力每年可以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然而,目前全国节能市场的规模仅为4~5亿元人民币。节能对大多数能源消费者来说是新生事物,而且技术性强并存在其他制约因素,必须依赖专业服务。曾经有报道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发明人多年心血转化无门,不惜以制造治安事件换取社会对其发明的注意。也有爱国的民间节能发明人面对外国人的高价购买不为所动,在国内却千折百回地推销不出。节能服务业强盛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因为它是节能技术转化与推广的重要渠道,服务对象含盖所有用能产业及技术交易。其业务范围包括节能改善工程的工程施作、节能效益保证工程统包合约的统包承揽、公用设施的设备运转维护与管理、节约能源诊断与顾问咨询等。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了GDP单位能耗降低20%的目标,节能服务行业迎来了发展机遇期。
鉴于2006年节能工作的不利局面,中央政府关于节能的具体要求有所改变,不再硬性规定年度分解指标,但5年规划指标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任务依然严峻,而我国节能服务业的发展脚步迟缓,这种看似非常有前途的节能新模式在我国尚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节能服务业现处于萌芽状态,尚不为行业外人士和一般公众所熟悉,不少人表示根本没有听说过这一概念,其发展的难度之大障碍之多可想而知,因此需要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强力推动,形成其发展的法制和经济环境。要想切切实实地把这项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必须正视目前在机制、投资、信息、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快寻找出一条国家、企业、个人共赢的节能道路,并对相关制度进行立法确认和规划,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发展节能服务业应该遵从的原则
国际上成功的节能运作经验表明,节能的根本出路是:充分依靠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同时政府部门采取适当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对节能市场进行规范和引导。运作中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两者相统一的一面,合理、充分地分别运用市场节能机制和宏观调控手段,同时为实现最佳的节能效果这一基本目标服务。市场节能机制的主体是专门从事节能管理和服务的商业性节能服务公司,以及由综合性和各类不同专业性节能服务公司组成的节能服务产业。为了使节能服务业健康发展,必须首先明确以下发展的指导原则:
1.制定单项法律,注重过程规范。鉴于节能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制定专门的单项法作为《节约能源法》的配套法律。而且在国家层面上必须制定法律而不是法规或者规章,以其高位阶力促该项产业的发展。另外,目前的政策和法规多为程序性和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法规,有很大的局限性。但节能服务行业最为核心的问题绝非仅仅限于程序问题和市场准入问题,更多的实质性问题是市场进入后发生的行为或过程控制。这是因为,通过竞争性进入产生的优化结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所以,要重视单项立法,并且立法一定要注重过程性内容。
2.以鼓励和促进为主旨。节能服务业在中国尚处于萌芽期,却遭遇到计划经济和特定历史阶段鼓励能源消费等制度遗产的羁绊,其发展困难重重,相关政策、法律必须以鼓励和促进为主,使其尽快形成气候发挥作用。需要金融、税务、财政等各部门统筹协调,给节能服务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当然,必要的规范也还是要有的,特别是对于欺诈性行为。
3.以各方共赢为目的。发展节能服务业必须强调多元受益,比如,为国家节省一份能源,为社会、单位和个人家庭节省能源开支,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为节能服务企业创造利润。目前现实中多有顾此失彼的现象,或者是能源消费者节能不省钱,或者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难以得到回报。
4.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在节能机制方面,现有的行政节能体系逐渐暴露出与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的不相适应。现存的大多数地方节能中心原来长期根据行政指令运作,缺乏节能技术和服务商业化经营的经验,根据现行法律与习惯做法又处在节能领域授权执法或者委托执法的特殊地位,难以为节能服务做出较大贡献。总的来看,中国节能市场的发育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投资鼓励机制和企业节能激励机制尚没有形成和确立。推进节能工作要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广泛推广市场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强调诚信守约,平等互利。这方面已经有一些成功案例,比如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在全市首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循环水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年节电量达120万KWh。项目总投资250万元,年节能价值达88余万元,实施3年还清投资付款。相应达到减少SO2排放903公斤,减少粉尘排放7.1吨,同时实现了节能与环保。由于项目风险大部分由投资方承担,投资方自然地选择最科学最合理的优化方案,避免了节能不节钱的现象。
5.节能服务主体多元化。除政府成立非赢利的事业推展型的节能服务公司外,还需要多种类型并存,越繁荣越好。世界上节能服务公司主要有以下3种类型:(1)独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其服务范围比较广泛,业务随市场需求的变化而调整,也常常有自己独特的专业优势。(2)附属于节能设备制造商的节能服务公司。一些节能设备制造商注意到,通过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可以推销他们所生产的设备,因此,他们干脆自己创办附属的节能服务公司,以自己所生产的设备,组合各种成熟技术,打开节能服务市场。(3)附属于公用事业公司的节能服务公司。比如电力供应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及其客户所获得的节电收益实际上就是电力公司的收益的减少,因为节电减少了电力公司的电力销售量,因此许多电力公司开办了附属的节能服务公司,这样不仅能弥补因节电而引起的电力公司的销售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提高供电质量,改善电力公司在电力供应市场中的竞争地位。此种模式对中国优有借鉴意义,有助于克服能源经营企业对节能的本能抵触。
三、发展节能服务业应该确立和完善的主要制度
1.推展事业的示范性主体制度。设立公益性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公用事业是指那些涉及公共利益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并具有自然垄断特点的行业。狭义是指水、电、气、通信等几个事关公众日常生活的主要行业,广义则包括所有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业。节能虽然直观上和短期内义务性明显,但其效果却是全社会长期的甚至即期的利益,已经被作为战略国策,所以不能把节能服务业发展完全推向市场,特别是在其发展的初期阶段,应采取公用事业和市场产业双轨制,以促进其尽快成熟起来。这方面有国外的经验可供借鉴,如西班牙的IDEA公司在80年代是隶属于工贸部的能源研究所,后逐步改制为兼有政策研究和项目示范(示范节能服务公司)双重功能的能源机构,该机构不仅为西班牙政府制定节能政策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而且也是一个国有节能服务公司,现附属于西班牙工业能源部,它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和咨询、节能改造项目的开发推进西班牙的能源合理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它的工作方式是:在项目融资、合同能源管理形式以及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首先进行示范,一旦项目运行成功,就通过各种媒体介绍给私人节能服务公司, 在帮助私人公司启动这些项目后,它就退出该市场,把好的市场和机会留给私人节能服务公司,然后再去开发新的项目和市场。西班牙私人节能服务公司之所以在全国发展迅速,除了其潜在的节能市场和政府的相关配套政策以外,IDEA的先导和示范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国目前各地的节能中心境况各不相同,总体来说,首先没有定好位,因此也没有起到应有的示范作用。
2.配套衔接的基础保障制度。(1)财会制度应增加节能科目。比如,政府机构是节能服务公司的重要客户,但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产生效益的特点与目前把能耗列为固定成本的财会制度发生尴尬冲突。中国财会制度里没有节能这个科目,财政预算里就没有办法为节能提供资金。所以,就出现许多节能服务公司给政府机关做好了节能项目,却很难拿到钱的现象。(2)预算制度鼓励节能。应该把节能费用纳入成本,节能收益免税留用,预算按照原标准执行。目前,节能费用是不作为成本纳入税收体系的,所以就出现节能效益产生,而税收增加的怪现象。由节能产生的效益与财政预算是一对矛盾,这和各个部门的利益直接相关,如果节能减少了费用而带来预算的直接减少,会严重打击各部门节能的积极性。(3)允许节能服务企业灵活纳税。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节能投资有2—3年的回报周期,而在报税时则是一次交清,这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模式的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财务压力非常大,不利于节能国策的实现。必须允许其根据实际投资回报情况分次、分年度或者在合同期满时再交付税款。(4)完善节能效益确认制度。节能服务公司报酬的计算依赖于忠实的记录介入前后的耗能情况,然而从现实来看,影响介入前后节能效果的因素很多,如气候变化、产品产量及生产模式或操作模式变更等,这些变量都会使预测的改善效果与实际状况相去甚远。但如果单纯用仪器或监控系统记录耗能变化,很多状态的改变并无法忠实反映和记录,所以,如何验证、如何依现状调整效益才是最公平合理的方式等,有待尽快探讨解决。节能服务公司产生坏账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对节能量认定存在分歧,服务对象常常以节能未达到预期标准为由拒绝付费。(5)建立推荐评核制度。节能服务公司服务的特点为性能保证,而服务项目节约能源的成效大小,往往取决于能源用户持续的配合度,所以节能服务公司事务推广必须与能源用户有密集的互动,故建议采用节能绩优厂商评核制度模式,建立能源服务业推荐评核制,表扬优良能源用户,以增进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
3.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制度。融资难是节能服务业发展的一大障碍。(1)给予税收优惠。在中国税收优惠的对象里有高科技企业,却没有节能服务企业。如果节能与高科技挂不上钩就没有办法享受到税收优惠。税务人员坚持,节能项目涉及设备买卖,所得盈利应视为节能服务公司设备交易所得增值,应缴纳高达17%的增值税。实际上,合同能源管理区别于传统的节能设备销售模式就在于:它通过提供节能评估、方案设计、技术人员培训和设备管理维护等综合服务获得增值,应适用5%税率的营业税征收范围。目前国家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尚没有专门的支持政策,税务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服务业务也没有优惠扶持政策,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自我积累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制约了节能产业化发展进程。(2)设立专项扶持基金。目前,对中国节能服务业影响最大也是数额最大的一笔基金就是由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与欧盟提供的基金,但它对中国节能服务产业的拉动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中国政府的积极有效参与。(3)提供政府贴息的专项贷款。中国节能服务公司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融资渠道。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属于新鲜事物,对其中的各类节能项目来说,要获得银行资信比较困难。目前中国的金融机构通常不熟悉节能投资项目的经济分析,又因节能服务公司经营时间短,商业资信度相对较低,所以通常不愿意给这类项目提供贷款资信,而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需求量又较大,多数企业的发展因此受阻。
4.提纲挈领的促进发展制度。(1)节能贡献奖励制度。应对节能项目卓有成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政府奖励,大张旗鼓地宣传其业绩。200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出台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将以“合同能源管理”等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保障措施。中央及各地政府以及行业协会都在酝酿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制订相应的激励和扶持政策,希望能明确具体的奖励制度,并尽快出台和实施。(2)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制度。必须促进节能技术产业化。政府要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技术的科研开发,实施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并消化吸收。组织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同时组织开展原材料、水等载能体的节约和替代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作者:祁雪瑞,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社所副研究员)
一、发展节能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能对保障能源供应、经济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发展节能服务业是使节能卓有成效和实现节能规划目标的必由之路。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业是目前先进国家推动节能的重要趋势。中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效率较低的国家。能源紧张,环境恶化,已经使节能成为政府重要的和迫切的任务。目前中国节能形势极为严峻,能源利用率为33%,比发达国家低约10个百分点。同时,中国能源效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直接经济效益可达130亿元。由此,专家推算,中国每年的节能潜力可达到2.5亿吨标准煤。按每吨400元计算,节能市场的潜力每年可以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然而,目前全国节能市场的规模仅为4~5亿元人民币。节能对大多数能源消费者来说是新生事物,而且技术性强并存在其他制约因素,必须依赖专业服务。曾经有报道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发明人多年心血转化无门,不惜以制造治安事件换取社会对其发明的注意。也有爱国的民间节能发明人面对外国人的高价购买不为所动,在国内却千折百回地推销不出。节能服务业强盛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因为它是节能技术转化与推广的重要渠道,服务对象含盖所有用能产业及技术交易。其业务范围包括节能改善工程的工程施作、节能效益保证工程统包合约的统包承揽、公用设施的设备运转维护与管理、节约能源诊断与顾问咨询等。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了GDP单位能耗降低20%的目标,节能服务行业迎来了发展机遇期。
鉴于2006年节能工作的不利局面,中央政府关于节能的具体要求有所改变,不再硬性规定年度分解指标,但5年规划指标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任务依然严峻,而我国节能服务业的发展脚步迟缓,这种看似非常有前途的节能新模式在我国尚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节能服务业现处于萌芽状态,尚不为行业外人士和一般公众所熟悉,不少人表示根本没有听说过这一概念,其发展的难度之大障碍之多可想而知,因此需要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强力推动,形成其发展的法制和经济环境。要想切切实实地把这项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必须正视目前在机制、投资、信息、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快寻找出一条国家、企业、个人共赢的节能道路,并对相关制度进行立法确认和规划,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发展节能服务业应该遵从的原则
国际上成功的节能运作经验表明,节能的根本出路是:充分依靠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同时政府部门采取适当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对节能市场进行规范和引导。运作中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两者相统一的一面,合理、充分地分别运用市场节能机制和宏观调控手段,同时为实现最佳的节能效果这一基本目标服务。市场节能机制的主体是专门从事节能管理和服务的商业性节能服务公司,以及由综合性和各类不同专业性节能服务公司组成的节能服务产业。为了使节能服务业健康发展,必须首先明确以下发展的指导原则:
1.制定单项法律,注重过程规范。鉴于节能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制定专门的单项法作为《节约能源法》的配套法律。而且在国家层面上必须制定法律而不是法规或者规章,以其高位阶力促该项产业的发展。另外,目前的政策和法规多为程序性和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法规,有很大的局限性。但节能服务行业最为核心的问题绝非仅仅限于程序问题和市场准入问题,更多的实质性问题是市场进入后发生的行为或过程控制。这是因为,通过竞争性进入产生的优化结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所以,要重视单项立法,并且立法一定要注重过程性内容。
2.以鼓励和促进为主旨。节能服务业在中国尚处于萌芽期,却遭遇到计划经济和特定历史阶段鼓励能源消费等制度遗产的羁绊,其发展困难重重,相关政策、法律必须以鼓励和促进为主,使其尽快形成气候发挥作用。需要金融、税务、财政等各部门统筹协调,给节能服务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当然,必要的规范也还是要有的,特别是对于欺诈性行为。
3.以各方共赢为目的。发展节能服务业必须强调多元受益,比如,为国家节省一份能源,为社会、单位和个人家庭节省能源开支,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为节能服务企业创造利润。目前现实中多有顾此失彼的现象,或者是能源消费者节能不省钱,或者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难以得到回报。
4.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在节能机制方面,现有的行政节能体系逐渐暴露出与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的不相适应。现存的大多数地方节能中心原来长期根据行政指令运作,缺乏节能技术和服务商业化经营的经验,根据现行法律与习惯做法又处在节能领域授权执法或者委托执法的特殊地位,难以为节能服务做出较大贡献。总的来看,中国节能市场的发育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投资鼓励机制和企业节能激励机制尚没有形成和确立。推进节能工作要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广泛推广市场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强调诚信守约,平等互利。这方面已经有一些成功案例,比如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在全市首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循环水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年节电量达120万KWh。项目总投资250万元,年节能价值达88余万元,实施3年还清投资付款。相应达到减少SO2排放903公斤,减少粉尘排放7.1吨,同时实现了节能与环保。由于项目风险大部分由投资方承担,投资方自然地选择最科学最合理的优化方案,避免了节能不节钱的现象。
5.节能服务主体多元化。除政府成立非赢利的事业推展型的节能服务公司外,还需要多种类型并存,越繁荣越好。世界上节能服务公司主要有以下3种类型:(1)独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其服务范围比较广泛,业务随市场需求的变化而调整,也常常有自己独特的专业优势。(2)附属于节能设备制造商的节能服务公司。一些节能设备制造商注意到,通过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可以推销他们所生产的设备,因此,他们干脆自己创办附属的节能服务公司,以自己所生产的设备,组合各种成熟技术,打开节能服务市场。(3)附属于公用事业公司的节能服务公司。比如电力供应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及其客户所获得的节电收益实际上就是电力公司的收益的减少,因为节电减少了电力公司的电力销售量,因此许多电力公司开办了附属的节能服务公司,这样不仅能弥补因节电而引起的电力公司的销售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提高供电质量,改善电力公司在电力供应市场中的竞争地位。此种模式对中国优有借鉴意义,有助于克服能源经营企业对节能的本能抵触。
三、发展节能服务业应该确立和完善的主要制度
1.推展事业的示范性主体制度。设立公益性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公用事业是指那些涉及公共利益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并具有自然垄断特点的行业。狭义是指水、电、气、通信等几个事关公众日常生活的主要行业,广义则包括所有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业。节能虽然直观上和短期内义务性明显,但其效果却是全社会长期的甚至即期的利益,已经被作为战略国策,所以不能把节能服务业发展完全推向市场,特别是在其发展的初期阶段,应采取公用事业和市场产业双轨制,以促进其尽快成熟起来。这方面有国外的经验可供借鉴,如西班牙的IDEA公司在80年代是隶属于工贸部的能源研究所,后逐步改制为兼有政策研究和项目示范(示范节能服务公司)双重功能的能源机构,该机构不仅为西班牙政府制定节能政策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而且也是一个国有节能服务公司,现附属于西班牙工业能源部,它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和咨询、节能改造项目的开发推进西班牙的能源合理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它的工作方式是:在项目融资、合同能源管理形式以及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首先进行示范,一旦项目运行成功,就通过各种媒体介绍给私人节能服务公司, 在帮助私人公司启动这些项目后,它就退出该市场,把好的市场和机会留给私人节能服务公司,然后再去开发新的项目和市场。西班牙私人节能服务公司之所以在全国发展迅速,除了其潜在的节能市场和政府的相关配套政策以外,IDEA的先导和示范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国目前各地的节能中心境况各不相同,总体来说,首先没有定好位,因此也没有起到应有的示范作用。
2.配套衔接的基础保障制度。(1)财会制度应增加节能科目。比如,政府机构是节能服务公司的重要客户,但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产生效益的特点与目前把能耗列为固定成本的财会制度发生尴尬冲突。中国财会制度里没有节能这个科目,财政预算里就没有办法为节能提供资金。所以,就出现许多节能服务公司给政府机关做好了节能项目,却很难拿到钱的现象。(2)预算制度鼓励节能。应该把节能费用纳入成本,节能收益免税留用,预算按照原标准执行。目前,节能费用是不作为成本纳入税收体系的,所以就出现节能效益产生,而税收增加的怪现象。由节能产生的效益与财政预算是一对矛盾,这和各个部门的利益直接相关,如果节能减少了费用而带来预算的直接减少,会严重打击各部门节能的积极性。(3)允许节能服务企业灵活纳税。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节能投资有2—3年的回报周期,而在报税时则是一次交清,这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模式的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财务压力非常大,不利于节能国策的实现。必须允许其根据实际投资回报情况分次、分年度或者在合同期满时再交付税款。(4)完善节能效益确认制度。节能服务公司报酬的计算依赖于忠实的记录介入前后的耗能情况,然而从现实来看,影响介入前后节能效果的因素很多,如气候变化、产品产量及生产模式或操作模式变更等,这些变量都会使预测的改善效果与实际状况相去甚远。但如果单纯用仪器或监控系统记录耗能变化,很多状态的改变并无法忠实反映和记录,所以,如何验证、如何依现状调整效益才是最公平合理的方式等,有待尽快探讨解决。节能服务公司产生坏账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对节能量认定存在分歧,服务对象常常以节能未达到预期标准为由拒绝付费。(5)建立推荐评核制度。节能服务公司服务的特点为性能保证,而服务项目节约能源的成效大小,往往取决于能源用户持续的配合度,所以节能服务公司事务推广必须与能源用户有密集的互动,故建议采用节能绩优厂商评核制度模式,建立能源服务业推荐评核制,表扬优良能源用户,以增进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
3.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制度。融资难是节能服务业发展的一大障碍。(1)给予税收优惠。在中国税收优惠的对象里有高科技企业,却没有节能服务企业。如果节能与高科技挂不上钩就没有办法享受到税收优惠。税务人员坚持,节能项目涉及设备买卖,所得盈利应视为节能服务公司设备交易所得增值,应缴纳高达17%的增值税。实际上,合同能源管理区别于传统的节能设备销售模式就在于:它通过提供节能评估、方案设计、技术人员培训和设备管理维护等综合服务获得增值,应适用5%税率的营业税征收范围。目前国家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尚没有专门的支持政策,税务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服务业务也没有优惠扶持政策,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自我积累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制约了节能产业化发展进程。(2)设立专项扶持基金。目前,对中国节能服务业影响最大也是数额最大的一笔基金就是由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与欧盟提供的基金,但它对中国节能服务产业的拉动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中国政府的积极有效参与。(3)提供政府贴息的专项贷款。中国节能服务公司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融资渠道。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属于新鲜事物,对其中的各类节能项目来说,要获得银行资信比较困难。目前中国的金融机构通常不熟悉节能投资项目的经济分析,又因节能服务公司经营时间短,商业资信度相对较低,所以通常不愿意给这类项目提供贷款资信,而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需求量又较大,多数企业的发展因此受阻。
4.提纲挈领的促进发展制度。(1)节能贡献奖励制度。应对节能项目卓有成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政府奖励,大张旗鼓地宣传其业绩。200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出台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将以“合同能源管理”等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保障措施。中央及各地政府以及行业协会都在酝酿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制订相应的激励和扶持政策,希望能明确具体的奖励制度,并尽快出台和实施。(2)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制度。必须促进节能技术产业化。政府要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技术的科研开发,实施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并消化吸收。组织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同时组织开展原材料、水等载能体的节约和替代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作者:祁雪瑞,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社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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