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平安建设的标准与推进思路

2007-09-19   点击量: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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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平安建设的基本内容和目标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利益协调难度加大。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2005年10月,中央政法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强调指出平安建设作为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所期盼的民心工程,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工程。平安不仅仅意味着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涵盖公共安全、职业安全、心理安全等新的时代内涵和多重意义。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区、各单位认真开展“平安地市”、“平安乡村”、“平安学校”、“平安社区”等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所出台和颁布的政策措施综合体现为一整套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机构组建和机制创新,包括完善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以及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构建社会治安形势评估预警机制和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基层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综合治理机构和政法组织为骨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网络。同时,各地综合运用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手段,使平安建设产生了深入人心、塑造行为的良好效果。

    将平安建设纳入政府基本政策体系是适应新时期社会利益格局迅速变化的必然选择,其基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人们开展正常生产、生活所必须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促进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平安建设的目标直接指向以下方面: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化解不和谐因素,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范可能损害和降低大众安全感的治安案件发生,依法高效处理各类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治安案件,严厉整顿治安混乱地区和治安事件高发区域,创造安宁祥和的居住和生活环境;遏制恶性安全生产事件多发的势头,建立以人为本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平安建设的目标既是平安建设所要完成的基本任务,也是衡量平安建设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标准和指导原则。本文力图从理论上阐释平安建设的丰富内涵,总结平安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平安建设目标实现与否的标准,创新今后推进平安建设的具体思路,以期对进一步完善平安建设的运行机制有所裨益。

    二、衡量平安建设目标实现与否的标准

    衡量是否达到平安状态的标准有两个,即社会个体心理标准和社会整体标准。前者包括社会个体的安全感、和谐感和信任感;后者在内容上涵盖社会的稳定、规则运行以及社会前景的可预期三个方面。

    (一)以人为标准:社会个体的心理状态标准

    1.社会个体具有安全感。个体对安全感的定义和理解可能具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安全感最基本的含义总是意味着个体对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障怀有一种确信的心理状态,处于安全状态的人可以免于担忧外界可能施加的身体上的或者精神上的伤害。心理需求阶梯理论认为,个人的安全需求与生理需求一样,是人类最基本的心理需要之一。安全感的形成取决于社会个体对公共安全事实的感性体验、个体对传播到内心的有关公共安全信息的接受和认知以及对自身安全风险的自我评估。[1]安全感的保障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自我保障能力的确信,二是对强大保护力量的拥有和控制。在现代社会,国家全面负担起了维护公共安全的任务,承担着为公民提供基本安全保障的职责。在一个高度组织化和分工精细的社会里,个人的安全与公共安全紧密相连,拥有丰裕的财富和防卫设备并不当然会给个体带来安全感,很多时候,恰恰相反,个体为安全投入过多精力是其缺乏安全感的标志。

    2.社会个体具有和谐感。个人总是处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之中的。按照马斯洛的心理需求理论,每个人都有通过社会实现自我以及获得社会尊重的需要,这两方面构成和谐感的重要内容。能够对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共存关系进行正确把握和确认是个体具有和谐感的主要特征。由于剧烈的社会转型和变迁,社会日益分化为不同的利益阶层,不同社会群体的立场、主张和文化观念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社会个体能够更明显地感受到其他社会成员基于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价值观念而提出的对立评价。[2]和谐感的获得意味着个人不会受到其他社会利益阶层、民族、宗教团体等群体的敌视和攻击,不会为随时可能发生的社会冲突而紧张、焦虑和恐惧。一些西方国家尽管经济发达,但由于社会财富不均,时常发生由穷困的下层民众或者缺乏安全保障的年轻人发起的社会骚乱。在种族歧视严重和宗教冲突剧烈的国家,人与人之间的冷漠、隔阂与敌视使得为追求和谐感而努力显得十分困难。为促进和谐感的产生,个人应当在社会活动中与其他社会成员在思想和行为上协调配合、达成共识,避免出现因人际沟通失败、人际冲突以及各种人际矛盾而产生焦虑、忧愁和恐惧。

    3.社会个体具有信任感。“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是平安建设的最高状态,这种不设防的状态反映了社会成员享有自由无忧的信任感。信任感深深植根于个人的社会联系和社会交往之中,是公民群体相互诚信对待和认可的产物。信任感在社会群体各个成员心里的增长,能够极大节约社会运行和个体协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防范和戒备,便利人们的自由与融洽相处。从历史上看,人类专门为解决纠纷而创造的各种制度或设施如司法制度和法庭、监狱等司法机构,以及宗教的、道德的、法律的等多种类型的社会规范,归根到底都是为了解决大型社会所可能发生的信任危机。信任感是个人平安体验的最高层次,个体行为的规范化和社会信用系统的有效运行是社会成员获得富足信任感的有力保证。

    (二)以社会为标准:社会整体的结构和秩序标准

    1.社会稳定。稳定是指社会整体在结构和秩序上具有的平稳状态。稳定意味着一个社会具有从历史传承至今的深厚传统,也意味着社会在开放竞争环境下具有承受压力和冲击的坚强能力。现代社会的稳定体现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自身三个方面。政治稳定要求政治结构的平衡以及政治权力格局的稳定维持和交接;经济稳定要求各种要素市场的平稳以及交易秩序的安定;社会稳定体现为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基本的社会规范,不存在动乱、骚乱等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现象。稳定具有相对意义,并不绝对排斥变动,而是将变动的范围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以内。社会系统的不稳定如民族和宗教问题激化、突发性事件频繁等,将严重打击社会成员对社会现实制度的信心,进而干扰平安建设目标的实现。

    2.社会治理有规则、秩序。平安状态还体现为社会是否实现规则治理。一个社会的治理可能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上,也可能单纯依赖行政强制。封建社会民众的安全维系于变动不定的专制特权,因而民众不可能遵循统一的价值准则和社会规范,整个社会处于压抑和紧张状态。一个平安的社会应由法律、道德等提供一个在全社会占主导地位的规则体系,为社会成员角色的安排、社会组织和结构的设定、社会秩序的实现以及社会的运转和发展提供基本的指引。在一个平安的社会中,个人人身和财产权益也被纳入规则体系的保护之中,以排除恣意无常因素的侵害而获得稳定有序的保障。

    3.社会前景可预期。可预期的前景意味着社会理想和社会愿景在每一个社会成员心目中牢固树立。社会稳定和有规则、有秩序的治理,综合体现于社会整体运行与发展的可预期上,同时,也体现为社会共同体和社会基本价值理念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可以预测的未来和前途。社会规范和社会的价值观应当为社会主体及其组织所承认、尊重、依赖和信仰,激励社会主体开展对社会理想和长远愿景的追求。这种追求和努力因具备了社会体制和社会共同体价值理念的保障而具有实现和落实的最大可能性,必将推动社会更加有活力和创造力地前进、发展。

    三、推进平安建设的思路

    1.推动平安建设从国家主导模式向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治理模式转变。国家权力在公共安全、市场监管、应急处置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有跟随形势的发展不断增加和强化的趋势,这是现代行政国家的普遍特征,也是应付日益复杂的公共事务所需。但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社会自身在维护个体安全和推动公共管理方面无所作为。从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角度来讲,社会本身有独立解决问题和为个体提供保障的功能,充分发挥这一功能在矛盾纠纷调处、社会治安维护以及公共安全监测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弥补国家机关在开展各项应对措施方面的不足和疏漏。其实,将治安权完全垄断在国家手中势必过多地耗费公共资源,同时也存在无法全面提供个性化服务和效率不足的缺陷。我国应当规范保安公司的业务运营,鼓励社会成员在社区、村域范围内开展互助协作,提高社会对各种风险的自我监测和防御能力。在这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能够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如在美国等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安全防护产业十分发达,大量的保安公司面向广大的个人和组织提供类别多样的保安服务如保卫人身、押运财物、装置家庭安全防范设备等,同时,这些社会安保机构在治安监测、信息联络和业务开展方面与警察机关建立起密切的联系,便于为公民提供全面、及时、快捷的安全保障服务。在中国古代,民间性质的专门负责运输财产的镖局曾经十分兴盛,它们在为商家押运货物的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实现以提供物质救济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和以构建精神家园为目标的社会团结的结合。处于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状态的人口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平安。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有利于实现社会阶层利益的均衡协调以及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但其以提供物质救援为根本特征,无法为处于流离漂泊或紧张冲突状态的个体提供精神家园。在现代社会,生存压力的增大、生活节奏的加快、个体流动的频繁等,都使传统社会规范陷入了功效减弱和调整能力下降的双重困境,并在更深的程度上引发个人与社会相疏离的风险。因此,在社会成员广泛流动的基础上完成社会整合与社会团结,便成为继社会保障之后国家与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社会团结通过提供社会参与和精神支持,使个人的生存更加符合社会人的本质,也使个人在文化纽带的连接下更加紧密地融入社会共同体,参与社会规范的形成与互动。[3]现代国家的社会团结必须建立在公民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社会联动基础上,在共同的人文价值基础上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化和个性化。

    3.建立符合国情民心的社会规范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是要确立法律规范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权威和主导地位,这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基本要求。法律规范分配权利义务,通过国家权力确认、保障和实现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主张,协调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和纠纷,从而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自身在功能和效用上存在局限,其背后的国家权力也不应当扩张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一个社会必须存在与法律规范相配合的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各类组织和群体规范等,这些规范是社会成员在交往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人际规则和伦理规范,它们在调整个体行为和维护社会关系方面具有自发性和稳定性,不易受社会环境变动的影响。[4]开展平安建设,需要建立包括法律、道德、组织规范以及其他规范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形成各类规范协调互动的良性关系,从根本上消除威胁平安建设的社会心理因素。

    4.促进城市与乡村的全面均衡发展。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格局使我国城市和农村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城乡开展平安建设的现实基础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城市人口和社会资源集中、经济较为发达,受到各方面关注的程度较高,加上城市人口流动性大、外来人口日渐增多,给城市治理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因而城市往往成为平安建设的重点区域。相比之下,农村地域辽阔,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基础设施落后,维持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资源和力量比较薄弱,因而需要各级政府加大投入,配备足够的警力和设备,缩小城乡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差距,改变广大农村地区安全保障资源不足的局面。

    5.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和应急机制。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与时俱进,回应社会形势的新变化,针对发现的新问题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更新体制和机制。为此,有关部门要采用先进设备,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与公共安全有关的各个环节的建设,加大对各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积极开展有效的舆论监督工作,完善其他社会监督途径;转变公共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保障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防止可能出现的管理不善和不作为现象;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适时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制定成熟的应急预案,设立专门的应急机构,出台具体全面的应急措施;建立监测、预报和快速反应系统,完备信息发布、共享和使用制度,最终为全社会构筑一道防范严密的安全网。

作者简介:刘旭,男,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实习员,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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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罗文进,王小锋.安全感概念界定、形成过程和改善途径[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5):5—9.
[2]罗子俊.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互动视阈中的和谐社会构建[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41.
[3]王威海.从“社会团结”看“和谐社会”——一种关于和谐社会的社会学解读[J].学习与实践,2006,(10):95—99.
[4]董少平.社会变革时期法律、道德、信仰的整合——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行为选择[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6):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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