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和谐企业的法律构建
2009-02-24
来源:《企业活力》2008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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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和谐关键是看与其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否和谐。与企业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企业投资人间的关系、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和企业与环境的关系。和谐企业的法律构建就是要根据法治要求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上述各种关系,使之保持和谐。
一、和谐投资关系的法律构建
当前,许多企业的发展受制于投资者的不团结。因此,构建和谐投资关系成了许多企业的当务之急,尤其是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和谐投资关系的法律构建主要是依法调整合伙关系和股东关系。
合伙关系的依法调整要求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订立好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企业开展经营管理的依据,其地位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章程相当,十分重要。按理说,人们应该会认真签订,但现实并非如此。根据法律,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这使得人们在选择合伙人时往往都是从亲戚、朋友这样彼此间具有亲情、友情的人中挑选,结果就是彼此成为合伙人的不是兄弟姊妹就是哥们姐们。合伙人间亲情、友情的存在使得他们在订立合伙协议时羞于较真,尤其是在明确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违约责任承担时更是如此,以致给合伙关系的和谐维持留下隐患。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坚持“亲兄弟明算账”,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要求认认真真签订合伙协议,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否则,不但合伙关系难以维系,恐怕亲情、友情也会荡然无存。
股东关系的依法调整要求把维护少数股东利益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最大的不同是认钱不认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上是谁的股份多谁说了算。这使得一些大股东为一己私利常常滥用资本优势侵害少数股东的权利。为了抑制这种资本专横,各国公司法都为少数股东的利益维护量身订做了一些制度盾牌。如我国《公司法》就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董事会提出临时议案;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等等。这些规定有利于打破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一手遮天,有利于少数股东发出自己的声音。但“徒法不能以自行”,好的制度还需要人们认真贯彻执行;否则,仍然是一纸空文。上述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虽然都已被制定了多年,但真正被变现的次数并不多。显然,这种状况不利于和谐股东关系的构建,亟需加强。
二、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构建
当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很多,立法滞后和执法不力就是其中两个。现行的《劳动法》是1994年制定的,距今已有十几个年头了,一直没有进行过修改,而这期间我国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不论是在量上还是质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情况在《劳动法》中不是按图索不到骥,就是得不到明确答案,给劳动关系的矛盾协调带来了不少困难。令人欣慰的是,立法机关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一系列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就业促进法》在内的目前急需的法律已经出台。相信,随着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劳动立法滞后的情况必将得到改善,劳动关系和谐构建的法律保障也必将得到加强!
客观地说,虽然现存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如内容不完善、效力层次低、分散不统一等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如果企业认真遵守,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的话,实现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构建的目标并不是不可能。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消除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各种违法行为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增强他们的守法自觉性;其次就是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力争使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受到查处,做到应罚尽罚,同时还要转变执法方式,变事后追究执法为事前预防执法,争取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劳动法律法规才会真正落到实处,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构建才会顺利实现。
三、和谐消费关系的法律构建
在人人都是消费者的今天,消费关系构成了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那么,当前我们国家的消费关系怎么样呢?说实话,形势不妙!2007年3?15企业公众形象与和谐消费大型网络调查的结果显示,有六成以上的消费者没有消费安全感。为什么会这样呢?无非是因为虚假广告泛滥,假冒伪劣商品横行,维权之路漫漫。怎样改变这种局面呢?方法有很多,道德的,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但根本地还得靠法律,因为与道德相比,法律具有强制性;与经济、行政相比,道德具有稳定性。用法律构建和谐消费关系的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严格执法。
众所周知,《消法》是1993年制定、1994年实施的,当时我们国家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很多产品和服务还没有市场化,即使已经市场化的商品也因短缺而处于卖方垄断,根本谈不上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此同时,我们的法学研究也是刚刚迈入正轨,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系统研究。实践经验的缺乏和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使得《消法》先天不足,再加上颁布实施后立法部门没有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建立的新形势及时对它进行修改又使其后天营养不良,以致时至今日它与社会生活严重脱节,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和谐消费关系的法律构建要求我们秉承消费者保护理念,结合日新月异的新情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断进行完善,拓展消费者的权利,加重经营者的义务,明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内涵,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增加维权途径,降低诉讼门槛,实行小额诉讼和集团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具备了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和谐消费关系的法律构建才能顺利推进。
四、和谐环境关系的法律构建
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解决企业和环境关系紧张的前提。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具有时代局限性,也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完善。完善的重点在于突破长期捆饶环境执法的“老大难”问题,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强化体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宏观制度,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同时也要尽快填补一些法律空白,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理》、《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条例》、《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等。
如果说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解决企业和环境关系紧张的前提的话,那么严格的环境执法就是缓解企业和环境剑拔弩张关系的关键。环境执法之所以在各地变形走样,粗看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细究却是发展理念有误所致。曾经何时,发展是硬道理被各地解读成了经济发展是硬道理,于是乎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一手硬一手软的作法随之出笼。党中央、国务院对这种错误的发展观已经着手予以纠正,十六大以来力倡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并在十七大上把它们写进了党章。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的经济发展以环境不被破坏、资源不被浪费为前提,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这就要求各地政府对本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决不手软。只有这样,企业和环境的紧张关系才会得到缓解,企业的和谐环境关系才能建立。
五、结语
作为一簇社会关系束,企业要想和谐关键是要把各种关系理顺。当前,对和谐企业的构建至关重要而又紧迫的关系就是企业和投资人之间、和劳动者之间、和消费者之间以及和环境之间的关系。不管是何种企业关系,其要想和谐构建离开法律是不行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已成为和谐企业构建的重要抓手。■
(作者简介:杨来运,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一、和谐投资关系的法律构建
当前,许多企业的发展受制于投资者的不团结。因此,构建和谐投资关系成了许多企业的当务之急,尤其是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和谐投资关系的法律构建主要是依法调整合伙关系和股东关系。
合伙关系的依法调整要求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订立好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企业开展经营管理的依据,其地位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章程相当,十分重要。按理说,人们应该会认真签订,但现实并非如此。根据法律,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这使得人们在选择合伙人时往往都是从亲戚、朋友这样彼此间具有亲情、友情的人中挑选,结果就是彼此成为合伙人的不是兄弟姊妹就是哥们姐们。合伙人间亲情、友情的存在使得他们在订立合伙协议时羞于较真,尤其是在明确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违约责任承担时更是如此,以致给合伙关系的和谐维持留下隐患。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坚持“亲兄弟明算账”,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要求认认真真签订合伙协议,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否则,不但合伙关系难以维系,恐怕亲情、友情也会荡然无存。
股东关系的依法调整要求把维护少数股东利益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最大的不同是认钱不认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上是谁的股份多谁说了算。这使得一些大股东为一己私利常常滥用资本优势侵害少数股东的权利。为了抑制这种资本专横,各国公司法都为少数股东的利益维护量身订做了一些制度盾牌。如我国《公司法》就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董事会提出临时议案;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等等。这些规定有利于打破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一手遮天,有利于少数股东发出自己的声音。但“徒法不能以自行”,好的制度还需要人们认真贯彻执行;否则,仍然是一纸空文。上述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虽然都已被制定了多年,但真正被变现的次数并不多。显然,这种状况不利于和谐股东关系的构建,亟需加强。
二、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构建
当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很多,立法滞后和执法不力就是其中两个。现行的《劳动法》是1994年制定的,距今已有十几个年头了,一直没有进行过修改,而这期间我国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不论是在量上还是质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情况在《劳动法》中不是按图索不到骥,就是得不到明确答案,给劳动关系的矛盾协调带来了不少困难。令人欣慰的是,立法机关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一系列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就业促进法》在内的目前急需的法律已经出台。相信,随着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劳动立法滞后的情况必将得到改善,劳动关系和谐构建的法律保障也必将得到加强!
客观地说,虽然现存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如内容不完善、效力层次低、分散不统一等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如果企业认真遵守,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的话,实现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构建的目标并不是不可能。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消除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各种违法行为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增强他们的守法自觉性;其次就是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力争使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受到查处,做到应罚尽罚,同时还要转变执法方式,变事后追究执法为事前预防执法,争取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劳动法律法规才会真正落到实处,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构建才会顺利实现。
三、和谐消费关系的法律构建
在人人都是消费者的今天,消费关系构成了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那么,当前我们国家的消费关系怎么样呢?说实话,形势不妙!2007年3?15企业公众形象与和谐消费大型网络调查的结果显示,有六成以上的消费者没有消费安全感。为什么会这样呢?无非是因为虚假广告泛滥,假冒伪劣商品横行,维权之路漫漫。怎样改变这种局面呢?方法有很多,道德的,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但根本地还得靠法律,因为与道德相比,法律具有强制性;与经济、行政相比,道德具有稳定性。用法律构建和谐消费关系的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严格执法。
众所周知,《消法》是1993年制定、1994年实施的,当时我们国家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很多产品和服务还没有市场化,即使已经市场化的商品也因短缺而处于卖方垄断,根本谈不上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此同时,我们的法学研究也是刚刚迈入正轨,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系统研究。实践经验的缺乏和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使得《消法》先天不足,再加上颁布实施后立法部门没有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建立的新形势及时对它进行修改又使其后天营养不良,以致时至今日它与社会生活严重脱节,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和谐消费关系的法律构建要求我们秉承消费者保护理念,结合日新月异的新情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断进行完善,拓展消费者的权利,加重经营者的义务,明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内涵,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增加维权途径,降低诉讼门槛,实行小额诉讼和集团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具备了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和谐消费关系的法律构建才能顺利推进。
四、和谐环境关系的法律构建
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解决企业和环境关系紧张的前提。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具有时代局限性,也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完善。完善的重点在于突破长期捆饶环境执法的“老大难”问题,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强化体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宏观制度,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同时也要尽快填补一些法律空白,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理》、《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条例》、《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等。
如果说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解决企业和环境关系紧张的前提的话,那么严格的环境执法就是缓解企业和环境剑拔弩张关系的关键。环境执法之所以在各地变形走样,粗看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细究却是发展理念有误所致。曾经何时,发展是硬道理被各地解读成了经济发展是硬道理,于是乎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一手硬一手软的作法随之出笼。党中央、国务院对这种错误的发展观已经着手予以纠正,十六大以来力倡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并在十七大上把它们写进了党章。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的经济发展以环境不被破坏、资源不被浪费为前提,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这就要求各地政府对本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决不手软。只有这样,企业和环境的紧张关系才会得到缓解,企业的和谐环境关系才能建立。
五、结语
作为一簇社会关系束,企业要想和谐关键是要把各种关系理顺。当前,对和谐企业的构建至关重要而又紧迫的关系就是企业和投资人之间、和劳动者之间、和消费者之间以及和环境之间的关系。不管是何种企业关系,其要想和谐构建离开法律是不行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已成为和谐企业构建的重要抓手。■
(作者简介:杨来运,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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