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学领域里的社会性别话语
2010-02-24
来源:——读《生育政策与出生
作者:作者:周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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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菊华、宋月萍等人口学者的近著《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11月版)一书系统地探讨我国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之间的关系,为所有关心这一问题的人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参照和理论启迪。该书的一大特色就是从社会性别视角揭示现行生育政策的性别短视,论证了尽早改变“一孩半”生育政策的必要性。
人口学虽本质上是一门数量科学,但诚如我国著名人口学家邬沧萍所说:“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人口学对出生性别比必须有价值判断。” 通观全书,在缜密数据分析和深度质性研究的基础上,作者对出生性别比问题的价值评估始终贯穿着推动社会和谐与促进性别平等的理性精神。尤其是与其他人口学著作相比,《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一书更为彰显社会性别意识,充分发挥了社会性别话语的文化穿透力。
该书的理论创新之处即是提出了“胎次——激化双重效应”模型。按照这一理论模型,生育政策通过直接与间接两种途径作用于出生性别比,分别映射出胎次效应和激化效应。依据社会性别理论来审视,与“一孩半”生育政策有关的胎次效应和激化效应赖以形成的动力之源实质上就是性别缺失、性别盲视和性别短视,由此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女婴死亡率的上升和出生性别比失衡。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说,“'一孩半’生育政策是性别短视的公共政策,凸显出女儿的劣势,被误认为是让人们生儿子的政策 。”按照作者的阐释, “一孩半”生育政策制订时的初衷是好的,是对女儿户家庭的照顾,但其推行却在客观上产生了意想不到的、不利于性别公正和公平的社会人口后果。为何如此呢?作者所给予的解释是以头胎的性别作为生育二胎的前提条件无疑是一种性别短视,它在客观上认同了已有的性别不公的价值观,是从制度上对男孩偏好的让步。对“一孩半”生育政策的性别价值评估,突出地体现着作者的性别敏感性,这在人口学者中间的确是十分少见的。
为何制订者出于好的动机制订的“一孩半”生育政策却在其实施中产生了不好的效果呢?笔者认为此种动机与效果的不一致性本身说明在制订事关妇女切身利益的生育政策时不能只考虑社会和谐效能,还要充分考虑到性别平等效应。作为人口结构不合理性之显著特征的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从政策层面来看,可以说是与现实生活中男女平等国策在其具体实施中滞后于计划生育国策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这不仅仅是因为在我国男女平等国策的正式提出晚于计划生育国策,而且主要是因为现代化起步时期在文化层面上传统发展观对于性别平等理念的消解及其对于性别平等政策实施的干扰。事实上,作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思想保证的有关男女平等的宣传引路,它曾经对于形成群众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及良好心理氛围作用甚大,只是后来社会转型中出现的一些消极因素导致男女发展差距扩大,以致在较大程度上使其流于形式而难以发挥应有成效。换句话说,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国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脱节及互动互补的匮乏,实乃产生较深层次人口问题如出生性别比失衡这一社会异常现象的重要因素。“生育性别偏好看似个人和家庭的决策问题,但其与社会大背景有极其密切的关系,是个人和社会互动的产物”。 为了稳步实现人口总量的控制目标并考虑到农民的现实生产生活境遇,国家在许多地区实行了有条件的“两胎”政策,即头胎是女孩的家庭可以再生一个孩子。应当说,这项顺乎农民生育心理的灵活性政策在控制人口数量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其不足之处是由于忽略了他们根深蒂固的“生男偏好”在再次生育中的影响和作用而诱发了出生性别比失衡。虽说政策本身并没有规定第二胎一定要生男孩,但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此种在生理和心理上对于女孩逊于男孩的价值预设极易使大多数头胎为女孩的农村育龄夫妇将政策误解为政府给予自己生男孩的最后机遇。一方面,社会大张旗鼓地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另一方面,在生育政策的实际执行中又只有头一胎没能生男孩的农村夫妇才拥有合法生育二胎的权利。这种在计划生育实践中对于农民传统核心生育价值取向的让步虽然换来了一定程度的生育率下降,但从长远看却有碍于实现人口“质变与量变”的同步性。因此,我们不应将有条件的“两胎”政策在思想上固定化且听任一些人在行动中将其扭曲化,而应充分意识到这只是国家在特定时期为推进计划生育所采取的权宜之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它将会朝着有利于性别平等与社会和谐的方向调整,即充分考虑到在计划生育实践中全面、彻底地落实性别平等原则的长期的、深层的人口效应。
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既是男女不能平等、协调发展的典型标志,又是社会和谐受阻的重要表现。从长远的、科学的人口发展战略的眼光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能否跳出就人口讲人口的狭隘视野,树立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大人口观念,尤其是要诉诸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国策的互动互补,在实现两性平等、协调发展的同时也实现朝“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文明生育观念的根本性转变。只有使男女平等国策像计划生育国策一样保持自身的权威强制性、普遍约束性、有效协调性、长期稳定性及可操作性,才能真正地有助于消除包括出生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性别不公正现象,进而使把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包括人口发展在内的政府决策主流从抽象的理论口号转变为鲜活的生活现实。《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一书的作者提出:“调整生育政策并不能完全解决出生性别比的失衡问题,因为生育政策只是激化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因素,而不是根本原因。…因此,仅仅关注胎儿时期和婴幼儿时期是难以有效遏制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只有从全方位关注女性的终身发展,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致力于'去性别化’,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这就恰恰说明解决出生性别比问题应坚决地贯彻标本兼治的原则,即不仅通过调整生育政策来遏制和缓解出生性别比不断升高的势头,而且也通过推动和实现两性平等、和谐发展以消除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症结。笔者由此而确信:彻底消除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有赖于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国策的互动互补,并且有赖于在这种互动互补过程中充分体现出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尤其是尊重女性、关心女性、爱护女性的社会人文情怀。(该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2月11日)
人口学虽本质上是一门数量科学,但诚如我国著名人口学家邬沧萍所说:“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人口学对出生性别比必须有价值判断。” 通观全书,在缜密数据分析和深度质性研究的基础上,作者对出生性别比问题的价值评估始终贯穿着推动社会和谐与促进性别平等的理性精神。尤其是与其他人口学著作相比,《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一书更为彰显社会性别意识,充分发挥了社会性别话语的文化穿透力。
该书的理论创新之处即是提出了“胎次——激化双重效应”模型。按照这一理论模型,生育政策通过直接与间接两种途径作用于出生性别比,分别映射出胎次效应和激化效应。依据社会性别理论来审视,与“一孩半”生育政策有关的胎次效应和激化效应赖以形成的动力之源实质上就是性别缺失、性别盲视和性别短视,由此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女婴死亡率的上升和出生性别比失衡。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说,“'一孩半’生育政策是性别短视的公共政策,凸显出女儿的劣势,被误认为是让人们生儿子的政策 。”按照作者的阐释, “一孩半”生育政策制订时的初衷是好的,是对女儿户家庭的照顾,但其推行却在客观上产生了意想不到的、不利于性别公正和公平的社会人口后果。为何如此呢?作者所给予的解释是以头胎的性别作为生育二胎的前提条件无疑是一种性别短视,它在客观上认同了已有的性别不公的价值观,是从制度上对男孩偏好的让步。对“一孩半”生育政策的性别价值评估,突出地体现着作者的性别敏感性,这在人口学者中间的确是十分少见的。
为何制订者出于好的动机制订的“一孩半”生育政策却在其实施中产生了不好的效果呢?笔者认为此种动机与效果的不一致性本身说明在制订事关妇女切身利益的生育政策时不能只考虑社会和谐效能,还要充分考虑到性别平等效应。作为人口结构不合理性之显著特征的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从政策层面来看,可以说是与现实生活中男女平等国策在其具体实施中滞后于计划生育国策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这不仅仅是因为在我国男女平等国策的正式提出晚于计划生育国策,而且主要是因为现代化起步时期在文化层面上传统发展观对于性别平等理念的消解及其对于性别平等政策实施的干扰。事实上,作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思想保证的有关男女平等的宣传引路,它曾经对于形成群众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及良好心理氛围作用甚大,只是后来社会转型中出现的一些消极因素导致男女发展差距扩大,以致在较大程度上使其流于形式而难以发挥应有成效。换句话说,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国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脱节及互动互补的匮乏,实乃产生较深层次人口问题如出生性别比失衡这一社会异常现象的重要因素。“生育性别偏好看似个人和家庭的决策问题,但其与社会大背景有极其密切的关系,是个人和社会互动的产物”。 为了稳步实现人口总量的控制目标并考虑到农民的现实生产生活境遇,国家在许多地区实行了有条件的“两胎”政策,即头胎是女孩的家庭可以再生一个孩子。应当说,这项顺乎农民生育心理的灵活性政策在控制人口数量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其不足之处是由于忽略了他们根深蒂固的“生男偏好”在再次生育中的影响和作用而诱发了出生性别比失衡。虽说政策本身并没有规定第二胎一定要生男孩,但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此种在生理和心理上对于女孩逊于男孩的价值预设极易使大多数头胎为女孩的农村育龄夫妇将政策误解为政府给予自己生男孩的最后机遇。一方面,社会大张旗鼓地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另一方面,在生育政策的实际执行中又只有头一胎没能生男孩的农村夫妇才拥有合法生育二胎的权利。这种在计划生育实践中对于农民传统核心生育价值取向的让步虽然换来了一定程度的生育率下降,但从长远看却有碍于实现人口“质变与量变”的同步性。因此,我们不应将有条件的“两胎”政策在思想上固定化且听任一些人在行动中将其扭曲化,而应充分意识到这只是国家在特定时期为推进计划生育所采取的权宜之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它将会朝着有利于性别平等与社会和谐的方向调整,即充分考虑到在计划生育实践中全面、彻底地落实性别平等原则的长期的、深层的人口效应。
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既是男女不能平等、协调发展的典型标志,又是社会和谐受阻的重要表现。从长远的、科学的人口发展战略的眼光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能否跳出就人口讲人口的狭隘视野,树立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大人口观念,尤其是要诉诸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国策的互动互补,在实现两性平等、协调发展的同时也实现朝“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文明生育观念的根本性转变。只有使男女平等国策像计划生育国策一样保持自身的权威强制性、普遍约束性、有效协调性、长期稳定性及可操作性,才能真正地有助于消除包括出生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性别不公正现象,进而使把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包括人口发展在内的政府决策主流从抽象的理论口号转变为鲜活的生活现实。《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一书的作者提出:“调整生育政策并不能完全解决出生性别比的失衡问题,因为生育政策只是激化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因素,而不是根本原因。…因此,仅仅关注胎儿时期和婴幼儿时期是难以有效遏制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只有从全方位关注女性的终身发展,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致力于'去性别化’,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这就恰恰说明解决出生性别比问题应坚决地贯彻标本兼治的原则,即不仅通过调整生育政策来遏制和缓解出生性别比不断升高的势头,而且也通过推动和实现两性平等、和谐发展以消除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症结。笔者由此而确信:彻底消除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有赖于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国策的互动互补,并且有赖于在这种互动互补过程中充分体现出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尤其是尊重女性、关心女性、爱护女性的社会人文情怀。(该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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