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施行办法

2012-05-20   作者:hnass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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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24号
    《郑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施行办法》业经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张世英
                                                                   一九九二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施行,改善市容市貌,创建卫生城市,给全市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地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郑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沿街居民、停车场管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 “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划定的责任地段内负责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以外的沿街地段,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四条 市、区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施行。
    街道办事处在市、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金水河管理处和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包括门前及围墙至人行道侧石,两侧起止点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划定。
    金水河两岸和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的责任单位,两侧起止点分别由金水河管理处和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划定。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在划定的责任地段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路面清扫保洁,清除污水、污物及废弃物;
    (二)负责维护建筑物的门面橱窗、牌匾的完好、整洁、规范、美观;
    (三)对未硬化的路面(由市政部门负责统一硬化的除外)负责硬化或种植花草,保证地面不露黄土;
    (四)负责管理、保护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
    (五)负责保护垃圾箱、果皮箱等公共设施;
    (六)负责管理车辆停放、摊点摆放等公共秩序;
    (七)制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倒垃圾、和成搭乱建、乱贴乱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第七条 责任单位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金水河两岸、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的责任单位分别与金水河管理处、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门前三包”执勤员,履行“三包”责任。
    第九条 “门前三包”执勤员在其责任地段内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冰糕棍(纸)和其他废物的,除责令清除外,每次可处以二元罚款;
    (二)对随地便溺、乱倒粪尿、污水的,除责令清除干净外,每次可处以五元罚款;
    (三)对乱倒垃圾的,除责令清除并打扫干净外,每一簸箕可处以二元罚款,每一架子车、三轮车可处以二十元罚款;
    (四)对损坏花草树木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每次可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在沿街墙壁或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乱刻乱挂者,除责令清除外,每次可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偷盗、损坏垃圾箱、果皮箱、痰盂及绿化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每次可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机动车乱停乱放者,每辆次可处以五元罚款,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者,每辆次可处以二元罚款;
    (八)对未经批准乱摆摊点者,每次可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不改正的,可加处一至二倍罚款。
    第十条 “门前三包”执勤员对在其责任地段内的下列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金水河管理处、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由接到报告的单位责令限期纠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每次乱倒垃圾、下房土、施工废土一汽车或一拖拉机的;
    (二)擅自在人行道上堆物堆料的;
    (三)乱搭乱建的;
    (四)严重损坏公共设施和绿化设施的。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所属的街管会负责对本辖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执勤员上岗情况、处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支持、协助“门前三包”执勤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由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由街道办事处或金水河管理处、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在所管辖范围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市、区市容管理部门发现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或门前严重脏、乱、差的,可责令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金水河管理处、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罚款五百元以上(不含五百元)、一千元以下的,报区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决定罚款一千元以上(不含一千元)的,报市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罚款必须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票据。责任单位使用的罚款票据由街道办事处或金水河管理处、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发给,票据使用完毕后,其存根交街道办事处或金水河管理处、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 市、区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门前三包”执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乱罚款的执勤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制止纠正,并责令退还所罚款项,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单位换人或者辞退。
    第十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的罚款收入全额上交区财政部门。所需管理费用及街管会人员和“门前三包”责任地段外沿街地段执勤员的工资支出由区财政部门核拨。
在金水河两岸、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的罚款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部门,所需管理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九条 “门前三包”执勤员和街管会人员上岗执勤,必须分别佩戴由市市容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郑州市‘门前三包’执勤员”或“郑州市街道管理员”证章。
    第二十条 对阻碍执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寻衅闹事、辱骂殴打执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街道办事处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市容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金水河管理处和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所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容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市、区市容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市容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各县县城、巩义市和郑州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七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郑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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