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暂行)办法
2013-06-20
作者:hnass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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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省辖市以及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科级干部作为节能联络员。
联络员如有变更,请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事管局)。
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
(四)提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或者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省事管局负责组织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为:传达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共机构节能新精神、新要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题问题的调查;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它有关事项由省事管局负责通知。
(三)名省辖市、各部门联络员应于会前10日内向省事管局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要求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事项。合理化意见、建议可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或以局面形式随时提交省事管局。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省事管局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各省辖市、各部门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第六条 省事管局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省辖市以及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科级干部作为节能联络员。
联络员如有变更,请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事管局)。
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
(四)提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或者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省事管局负责组织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为:传达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共机构节能新精神、新要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题问题的调查;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它有关事项由省事管局负责通知。
(三)名省辖市、各部门联络员应于会前10日内向省事管局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要求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事项。合理化意见、建议可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或以局面形式随时提交省事管局。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省事管局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各省辖市、各部门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第六条 省事管局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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